鰂魚涌一間主打復古風的滾軸溜冰場「Bun's 2020」,早前因未領有牌照經營而被裁定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經營公司不服定罪並多次上訴,最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今日(15日)頒布判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確立了法例中「公眾溜冰場」的規管範圍並不限於冰面,滾軸溜冰場亦須受牌照制度監管。

申請人澳滌娛樂(香港)有限公司,被指於2021年12月在鰂魚涌柯達大廈無牌經營滾軸溜冰場。申請方在庭上提出兩大爭議點:其一,條例中「公眾溜冰場」應狹義理解為冰上溜冰;其二,該場地屬「訓練中心」性質,僅限報名學員進入,非公眾地方。

署理首席法官李義在判辭中反駁,《條例》的立法原意是為了維護公眾秩序及保障健康安全,故牌照制度理應一併規管所有種類的溜冰場。針對場所性質,法官引述案例指出,雖然入場者須滿足登記、付款或簽署免責聲明等特定條件,但是這並不足以改變其接待大眾的公眾性質。

案情顯示,兩名康文署經理於2021年曾扮成顧客前往涉案場地「放蛇」。雖然場外寫有「只限學生(Student-Only)」及「溜冰學校」等字眼,但調查發現,一般人只需即場填表及付費領取溜冰鞋,即可進場觀看或參與一日體驗。原審裁判官認定該些登記手續並不構成實質篩選,場地營運模式顯然是邀請公眾參與。

上訴方曾引述《現代漢語詞典》指「溜冰」僅指「在冰上滑行」,認為規管滾軸溜冰是不合邏輯。律政司則反過來引用《英華大詞典》及《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等6部工具書,證明「溜冰」的意思廣泛,涵蓋在任何硬表面上的滑行活動。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在判辭中提到,「Roller-skating」的翻譯正是「滾軸溜冰」,若將其與冰上溜冰剝離,反而不符合法例保障公眾的初衷。終院最終認同下級法院做法無誤,因理據無合理可爭議之處,決定維持原判。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經營無牌公眾溜冰場,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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