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自閉症的19歲男生黃俊樂,被控於2022年10月1日在深水埗街頭拉扯五星旗及區旗旗杆,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侮辱國旗」罪及兩項「侮辱區旗」罪罪成,其後不服定罪上訴至高等法院亦被駁回。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案件今日(24日)聆訊。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本案。法官指出,下級法院可能未有恰當考慮與控罪有關的精神元素是否得到證明,以及錯誤地拒絕接納關於黃俊樂心理狀況的新證據,或構成實質及嚴重不公。終院批准黃俊樂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將案件押後至今年11月4日正式聆訊。
申請人黃俊樂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黃俊樂案發時19歲,已服刑完畢,今次聆訊無需到庭。
申請方陳詞指,高院處理上訴時沒有基於司法公義接納新增的專家證據,包括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或構成錯誤;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亦忽略黃俊樂患自閉症的情況。法官林文瀚關注,即使原審辯方表明不以精神狀況作為抗辯理由,法庭仍需考慮犯案意圖。申請方同意,並指原審及高院即使曾考慮黃的特殊情況,裁決時亦欠缺充份解釋。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閉路電視片段及警誡錄影會面顯示,黃俊樂承認因看到「成條街都係國旗」不適,而拉扯旗杆,案情已清楚顯示「犯罪意圖」。但林文瀚法官質疑,不能排除患自閉症的黃俊樂因感到不安而作出行為,片段無法顯示特定犯案意圖。
律政司續指,原審醫學報告顯示案發時受藥物或精神狀態影響的機會較低,新證據或未能反駁該報告;並關注若容許在定罪後無合理解釋下提交新醫療報告,或會鼓勵被告隱瞞證供。
終院經考慮後,批准上訴許可。常任法官李義表明同意本案或存在實質而嚴重的司法不公。
原審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李志豪早前裁定,黃俊樂將旗幟從旗杆扯下,罪名成立,並判其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FAMC21/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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