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宣布,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修訂《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並於今日(23日)刊憲公布並生效。修訂的《細則》加入有關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作出虛假陳述等罪行的條款。亦賦權海關可檢取及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政府將於明日向立法會介紹修訂內容。
《修訂細則》加入有關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容許獲發裁判官手令的警員檢查、搜查、檢取和轉移電子設備內、合理地相信屬指明證據的任何東西,並可將證據材料轉為紙上書面形式。
警員可要求管有有關電子設備或知悉密碼等的人士提供所需的密碼或解密方式。任何人不遵從相關要求即屬犯罪,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細則》亦列明不得以可能導致入罪、保密責任或對披露資料的限制等為由,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任何人如就此提供虛假或有誤導成份的資料,即屬犯罪,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
另外,《修訂細則》加入賦權「海關人員」可行使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亦容許海關在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可檢取合理地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亦可裁判官申請充公。物品擁有人或相關人士可於60日內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述。
《細則》亦加入第二部「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對涉及國安案件被檢取或扣留的材料,有關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的程序作規定,列明聲請人有提供密碼、解密方法、提供資料或協助等的責任。
至於「關於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的細則」部份,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士如申請發還,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除考慮拒絕批會對申請人造成不合理困苦外,亦新加入「拒准該項申請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
《修訂細則》也加入對「境外勢力」的涵義,包括指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治性組織等,並提高組織沒有遵從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資料的罰則,由可處罰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至可監禁1年;提供虛假或誤導成份資料罰則增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附表5中亦加入按該附表尋求批准,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相關資料不得在法律程序予以披露。
鄭嘉如憂新例或被騙徒利用
同日,記協主席鄭嘉如在社交平台Threads發文指出,隨著新法例實施,擔憂會被騙徒利用作行騙。她提醒市民,國安處人員行動需要出示警方委任證,國安人員和任何警員有時的確會用手提電話聯絡,但號碼並不在政府電話簿顯示,無法查證。如市民收到類似騙案電話切勿驚慌,可要求警方國安人員派出車輛接送至就近警署出示證件,配合調查行動,並要求他們接送回家。
大陸駐港國安公署人員亦均須隨身佩戴識別證件,至於證件真偽同樣是無法查證,市民同樣可以要求到就近公署地點配合調查。公署地點屬於香港禁地,禁地地址可以網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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