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有抗爭者闖入立法會大樓,藝人王宗堯等12人去年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裁定「暴動罪」成,被判囚54至82個月。其中7人早前就定罪或刑期提出上訴,今日(18日)全部被駁回上訴庭。

7名上訴人中,王宗堯及「佔旺女村長」畢慧芬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餘下5人前港大學生會長孫曉嵐、吳志勇、林錦均、羅樂生及沈鏡樂只就判刑上訴。上訴由3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楊家雄處理。

就王宗堯提出的定罪上訴。王一方質疑原審官沒有充份考慮一些重要證據,包括他在議事廳逗留的時間很短;他當天的衣著與其他參與獲得「不反對通知書」遊行的人士無異等。

王宗堯又質疑原審過份倚賴王沒有在進入立法會議事廳前把充電器交給記者的事實,以及王在議事廳與人的交流,來推斷王的目的;並認為原審不應事後孔明地審視其行為;同時強調王在社交媒體曾宣揚支持和平和反對激進的理念。

上訴庭裁決時指出,「促成、協助或鼓勵」是可構成「暴動」罪的犯罪行為元素,任何人鼓勵或促使,或參與暴動,無論是通過語言、標誌或手勢,或是佩戴暴動者的徽章或旗幟,他本人都可被視為暴動者。

上訴庭表示,王宗堯當日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決定穿著黑色、胸前印上文「1/2,000,001我自由故我在I’m free, therefore I am」字樣的T恤進入會議廳。他不單只是將充電器交給記者,更與庭內的抗爭者有肢體交流,包括拍肩、肩攬等,認為其行為明顯地超過「身在現場」門檻,成為「鼓勵」類別。

上訴庭亦認為,王明知大樓被佔領的情況下決定進入會議廳,加上他在會議廳內的舉止行徑,唯一合理及不可抗逆的推論,是他確有意圖成為該暴動的一份子 。 上訴庭駁回王的定罪上訴。

畢慧芬提出定罪上訴。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畢於2023年5月29日原審開庭時向法庭表明承認控罪,隨即庭上公開讀出案情撮要,畢在承認案情撮要的內容後被定罪。而被告在上訴時向上訴庭確認她明白2023年5月29日在原審法官席前發生的事情,故裁定她無基礎推翻上述的認罪,駁回其定罪上訴。

上訴庭:因角色不同調節刑期空間有限

就刑期上訴,多名申請人質疑原審設立三個級別量刑起點,各自只相差三個月,不足以反映不同申請人參與程度的分別。上訴庭表示不接納這個說法,認為案件涉及的「暴動」是「極其嚴重」,並指「暴動」罪行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出的行為來判斷。因為角色不同調節刑期,空間基本上有限。

其中一名上訴人羅樂生質疑原審錯誤地將其罪責歸類為中級。上訴庭指羅有份運送物質給其他抗爭者,在知情的情況下給予抗爭者實質協助,認為原審將其罪責歸類為中等是合理。

另外,代表孫曉嵐的大律師在上訴時的口頭聆訊曾提出,原審所作的起點扣減,必須在基於認罪的1/4‍刑期扣減後才扣減,才能達至完整的2個月扣減,希望上訴庭修正,即補回「半個月」扣減。上訴庭批評在口頭聆訊末段才提出新的理據,不但對答辯方不公,亦令法庭得不到適當的協助;又指原審官已給予額外的扣減,「嚴格來說,可說是法外施恩」。上訴庭經整體考慮後決定不干預原審的判刑。

對於畢慧芬指她的罪責被歸類為中等,但刑期比其他同類人重。上訴庭指她手拿鐵枝故罪責較重。至於她的病情,原審官亦適當考慮並給予刑期扣減。

吳志勇稱誤以為放棄上訴只屬暫時性質

上訴人吳志勇在2024年8月曾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同年10月他提交第一份誓詞,稱找到法律代表要求重啟上訴,又在同年12月提交的第二份誓詞中指自己英文水平低,簽署放棄上訴通知書時無人為他提供翻譯,懲教人員只告訴他不上訴便要簽署,自己一直誤以為放棄上訴只屬暫時性質。

上訴庭質疑吳的兩份誓詞嚴重矛盾,並引述吳的第一份誓詞,指他當時只提到法援申請被拒和沒有資金聘請私人律師,才放棄上訴;但內容沒說他不了解該放棄上訴通知書的實質內容、效用或後果、沒說懲教人員沒有向他解釋內容。

吳並在該份誓詞中確認他曾收到高等法院通知,他的上訴許可申請被當作駁回。上訴庭認為,若吳真的以為放棄上訴只是暫時性,在收到通知後的合理做法是要求澄清,但他並沒有這麼做。@

-------------------
局勢持續演變
與您見證世界格局重塑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