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涉嫌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今日(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入第9天審訊。法庭就控方援引「共謀者原則」提交的證據作出裁定,批准將9段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被告言行中的7項,視為指證所有被告的證據;而其餘兩項涉及何俊仁及李卓人的訪問片段,因未能證實與促進串謀直接相關,僅能用作指證發言者本人。
審訊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共同審理。法官李運騰首先指出,援引「共謀者原則」須滿足3項法律條件,包括控方須證明串謀存在、被告為成員,而且相關言行是為了「促進串謀」而作出。
在控方提出的9段證據中,法官重點質疑其中兩項的可接納性。其一是何俊仁於2020年七一遊行期間接受傳媒訪問的片段,李官指出該遊行並非由支聯會組織,何受訪時亦未表明身份,內容主要圍繞反對《國安法》,並未提及「結束一黨專政」等支聯會綱領。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辯稱,何當時提及「志同道合嘅朋友」,可推論其語境涵蓋了「支聯會嘅領導階層」。然而,法官陳仲衡質疑「志同道合」者在該場合或僅指遊行人士,兩者未必完全重疊。
另一段不獲接納以該原則呈堂的證據,為李卓人於2021年3月在法院外談及「愛國者治港」的發言。法官質疑李卓人當時並未直接回應關於支聯會綱領的問題,轉而評論誰有權定義愛國。控方則重申,支聯會的一貫做法是藉由社會時事議題,「兜個彎帶返去批評中國共產黨」,其核心目標與「結束一黨專政」一致。
鄒幸彤反對引用美國聽證會言論
自辯被告鄒幸彤則針對3項證據提出反對,包括李卓人於2020年7月參與美國國會聽證會的言論。鄒強調李卓人當時是以工黨主席及香港議員身份獲邀,並非為了促進支聯會的串謀。不過,法官陳仲衡反駁稱李卓人發言「劈頭第一句」便介紹其支聯會身份,法官李運騰亦認為李卓人是以該身份行事,故裁定該證據適用於「共謀者原則」。
此外,法官引述何俊仁在另一訪問中提到「自己唔褪」及要「堅定」,質疑是否構成間接鼓勵他人不要退縮。鄒幸彤回應指,堅守立場並非支聯會獨有,「結束一黨專政」亦是一般支持民主人士的共同目標,不應將所有意見強加於同案被告身上。
控方指被告犯罪意圖代表支聯會
除「共謀者原則」外,控方亦提出依據普通法下的「識別原則」(Identification Doctrine),主張3名被告作為支聯會的幹事或常委,其言行涉及機構的指導意志,故其犯罪意圖可代表身為法人組織的支聯會。
案件下午爭議中國憲法是否適用於本港,法官李運騰指出,因顛覆罪涉及「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故法庭必須參考中國憲法以釐清相關制度之定義。辯方代表大律師沈士文則主張,除非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否則全國性法律不應在特區實施。
案件明日(10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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