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庭昨日(15日)判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名成立。判詞中法官指黎智英「不可信」,是因為他直到出庭作供時才知道「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存在,但是《蘋果日報》報道、Twitter帖文、黎的通訊紀錄,均反映黎了解IPAC運作。
在案中被列為串謀者之一的IPAC創辦人裴倫德(Luke de Pulford)在社交平台表示,黎智英是在一場假審訊中被定罪。判詞中,自己名字被提及161次,IPAC則有近200次,「但黎智英與IPAC毫無任何關係。我們曾主動提出向法庭作供,但他們根本不想知道真相。」
另外,IPAC昨日發表的聲明中,指出在審訊過程中,黎被指與IPAC合作,IPAC的員工亦被列為「共謀者」,但港府選擇無視IPAC提出的證據,寧願捏造,不願面對事實,「倘若IPAC能與黎智英合作,我們會感到十分榮幸,但事實是相關合作從未發生」。
IPAC:律政司無回應主動提供證據要求
翻查IPAC在去年6月14日發布的聲明,指出IPAC有17名議員名字在黎智英案中被提及數百次,他們的電郵、演講和網上內容被控方在庭上播放,但沒有人聯絡他們,要求提供證據或證詞。IPAC認為,這在正常法治系統中,是調查與司法程序上的嚴重失誤,可能導致錯誤審判。
IPAC當時指,在2024年5月24日,已經向香港律政司正式提出提供證據的意願,但未獲回應。信中強調,案中提到的議員願意作為「事實證人」(fact witness)提交資訊。聲明認為,拒絕承認或聯絡潛在證人是「公開承認不在乎真相」。
在今年1月2日,IPAC發聲明強烈譴責審訊中,牽連IPAC秘書處的成員,列為黎智英案的「共謀者」,形容是一種極度的司法越權行為,同時對外國公民的權利造成不可接受的侵犯。
到今年2月11日,IPAC再發聲明,重申黎智英從未參與IPAC的成立或運作,並指出「IPAC成立當時,香港許媒體、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編輯均曾收到IPAC新聞稿及相關資訊。由於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新聞,當時許多媒體亦曾報道IPAC成立」。該聲明並指出,「香港政府不斷嘗試將黎智英與IPAC掛鈎,企圖羅織罪名,將他描繪成在本地及國際間策劃批評香港政府的幕後黑手。IPAC素來尊重黎智英堅守民主價值,假若有機會合作,我們亦與有榮焉。然而,控方試圖描述的這種關係屬子虛烏有 。我們譴責香港政府的羅織構陷,並重申IPAC樂意提供證據反駁,呼籲停止一切不公義、出於政治動機的檢控。」
控方堅稱 法官認同黎智英早知IPAC
回顧庭審中,曾經提到黎的Twitter(現稱X)帳戶在2020年6月13日的帖文,曾經加上標籤(tag)「#ipacglobal」,即IPAC。黎智英早前稱Twitter帳戶由壹傳媒助理行政總裁李兆富管理,被問到李加標籤前,有無先取得他同意,黎稱可能有。但是法官杜麗冰問黎,如何看到帖文後,黎改稱他其實可能沒看到帖文,由李自行決定。黎並說2020年6月時,不知道IPAC存在,並指帖文中的「IPAC」字眼,是在庭上才首次留意到。另外,黎首次被捕約4日後,其帳戶轉發IPAC的帖文,黎稱對該帖文沒有印象。
另外其Twitter在2020年7月轉發IPAC帳戶的帖文,黎稱兩則帖文由李自行編輯及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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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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