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早前被控訛稱居住於九龍塘又一村富澤苑單位,詐騙港大房屋津貼逾72萬元,經審訊後獲判無罪釋放。辯方提出訴訟費用申請,今日(14日)在區域法院處理。暫委法官張志偉裁定控方須支付辯方的本案訴訟費用,若雙方無法就費用達成共識,則由聆案官負責評定。

案件今年2月24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張志偉裁定她欺詐罪名不成立。案情指,被告李雪菁(54歲)於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訛稱遵守港大「自行租屋津貼」的申請規則、意圖詐騙而誘使港大向她發還租金、差餉和管理費共722,400元,導致她獲得利益或港大蒙受不利。她被指虛報居住於九龍塘又一村某單位,以申請港大租屋補貼,而實際上她與父母同住於九肚山另一住所。

法庭最終裁定,被告可能因疫情期間需要照顧家人及在家用餐,才有較多時間留在父母家中;而她之前一直與男友同住租賃單位,控方難以利用短暫的空窗期推翻此情況,因此判被告無罪。

李雪菁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控辯雙方均提交書面陳述。控方反對支付費用的理由是被告在調查階段未有透露因照顧家人而在父母住所過夜,若被告曾披露相關情況,控方或許不會提出檢控。

然而,張官認同辯方觀點,認為控方需要承擔他們在衡量案情強弱時判斷上的失誤,因此批准辯方獲得訴訟費用,涵蓋正式審訊及其他法律程序的費用。若雙方無法就費用達成共識,則由聆案官負責評定。

控方認為若法庭同意辯方的訟費申請,僅應批准不超過兩名大律師的證書費用。張官提到,關於電視直播的申請,他認為雙方涉及的法律論點並不複雜,一名大律師已能充份應對,故僅批准一名大律師的證書費用。對於正式審訊的訟費,張法官指出相關爭議並不棘手或難以解決,因此僅批准一名資深大律師及一名大律師的證書費用。


案件編號:DCCC26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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