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因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的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他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日(6日)頒布判辭,一致駁回上訴。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
上訴方爭議,《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現已廢除,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條至第26條取代)屬普通法「可公訴罪行」,因此應在高等法院由陪審團審理,區域法院沒有審理煽動罪的司法管轄權;以及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煽惑暴力意圖」。
終院裁定,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罪」的控罪可以且有效地移交至區院審理,區院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前或後均有審理該控罪的司法管轄權。
判辭稱,在《港區國安法》頒布前,雖然「發表煽動文字罪」屬簡易程序罪行,但該罪行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8(1)(b)條,「順帶」與被告同時被控的可公訴罪行,即擾亂公眾秩序的罪行,一併移交區域法院審訊。
另外,在選擇審理煽動罪行的法庭方面,終院稱在《港區國安法》制定前已具有的彈性該法頒布後仍存在。《港區國安法》訂立的4項可公訴罪行,可視乎罪行的嚴重程度在適當級別的法院審理,包括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
終院亦裁定控方無須證明被告具有煽惑他人實施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並稱《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下的罪行並非普通法罪行,控方無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作為罪行元素。煽惑暴力意圖只是可構成《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罪行的多種意圖類別之一。終院又認為,《刑事罪行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支持煽惑暴力意圖是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譚得志否認14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罪成,包括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他於2022年4月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
案件編號:FACC12/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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