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籍男教師,被指於多個網上社交平台,發帖文宣揚港獨及要求廢除中英聯合聲明等,他於2022年來港探親時被捕,其後承認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因《港區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制,不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減刑,最終被判囚5年。他提出刑期上訴,指控罪為「串謀」罪,國安法的刑罰分級制不適用。上訴庭表示將於6個月內頒下判詞。
41歲葡萄牙籍被告黃煡聰,報稱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教師。他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期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上訴方指,黃承認的罪行為串謀控罪,不應強行套用《港區國安法》刑罰分級制,而是按照《刑事罪行條例》下第159C條的原則。上訴方舉例指,如謀殺罪可判終身監禁,但是「串謀謀殺」罪則是「可處」終身監禁,即刑罰可低於終身監禁。
上訴方又質疑原審的量刑起點過重,指相比同類案件,本案案情不同但量刑起點是最重,例如「光城者案」涉及多次擺街站。而本案涉及的帖文內容幼稚,甚至沒有什麼人理會,影響有限。
律政司的代表則稱,翻查立法會討論紀錄,認為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希望「串謀罪行」與「實質罪行」的量刑一致,又稱國安法與本地法律有牴觸時,應是國安法優先。他又指,量刑應考慮帖文的煽動目的,而非貼文內容能否煽動他人。
首席法官潘兆初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將於6月內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CACC9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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