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警方於該年11月圍堵理大內抗爭者,有市民在油麻地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冀營救抗爭者,其間多人被捕。其中一名男子被判暴動罪成,判囚60個月,他不服提出刑期上訴。高院上訴庭今日(20日)裁定男子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判詞將於半年內頒下。

上訴人為張賀祺。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上訴方提出,上訴人案發時不足21歲,定罪及判刑時則滿21歲。原審法官就同案3名案發時不足21歲的年輕被告各3個月的刑期扣減,但上訴人則未獲相同減刑,認為是上訴人被忽略。

另外,上訴人被捕時僅被搜出一個口罩及手套,原審法官接納無證據指上訴人曾使用該些物品,但仍將上訴人的量刑起點定得較高。

律政司一方則反駁稱,根據案例,法庭並非必須就被告年輕而給予刑期扣減,在案情嚴重的案件,以年輕作為求情因素「的比重可以係非常細,甚至乎係微不足道」。其又指,原審法官將案發現場形容為「小型戰場」,認為原審定的量刑起點並非過高。

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並退庭考慮後,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至監禁57個月,書面理由將於 6 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 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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