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於今日(3日)向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提交《房屋條例》的修訂建議,目標在7月通過,其中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定為刑事罪行,最高可處以港幣50萬元罰款及1年監禁。局長何永賢預計,通過各項措施,本年度可收回約2,800個單位,但有議員擔憂相關措施可能過於嚴厲,造成人心惶惶。

政府文件表示,房委會現時對於嚴重濫用公屋的租戶,僅能終止租約,缺乏阻嚇力,所以建議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的新罪行,包括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允許他人居住;租戶家庭不住在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將嚴重濫用公屋的罰則定為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提高阻嚇力,與非法轉讓資助出售單位的罪行看齊。

獲授權人員現時在執行職務時,難以要求可疑人士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修例建議賦權獲授權人員,在合理懷疑有人在屋邨內違反《條例》時,可要求他們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拒絕提供身份證明文件者,將構成犯罪,可處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局長何永賢今日(3日)在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表示,今次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定為罪行,旨在消除僥倖心理。過去,最大的懲罰是收回公屋,有些人將單位出租,抱著能賺一個月是一個月的心態,所以今次修例是正是針對此類情況。例如,有些浪費公屋資源的人會主動交回單位,當局便不需要花費大量精力跟進,能夠幫助同事更精準有效地執行工作。

房屋局建議,對嚴重濫用公屋行為的刑事檢控期限定為犯罪後6年內,或自發現之日起1年內,與虛報資料的檢控期限一致。若主動交回單位,則不設追溯期。當局計劃於4月向立法會提交草案,並期望在7月獲得通過。

在家工作、製作小手作不屬嚴重違規

選委界議員梁毓偉問及在單位內補習是否屬於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並查詢過去因追訴期較短而錯過多少個案,導致無法提出檢控。何永賢回應稱,主要針對將公屋作為牟利工具的情況,例如有人將公屋用作補習社等商業用途,這將違反租約條款,房屋署可發出遷出通知書。不過,何永賢也提到,理解新世代有許多人在家工作,或在家中製作小手作後到外面寄賣,這些行為並未將公屋用作店舖用途,因此當局予以容許。

她透露,現時已增加退休紀律部隊人員領導資源運用小組,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的情況,並相信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後,能夠有效減少相關個案。

民建聯陳學鋒稱,措施可能過於嚴厲,甚至「有殺錯無放過」,若輕易觸犯法規,可能引發公眾人心惶惶。例如,有市民製作小手作並以公屋地址作為商業登記地址,可能會輕易陷入「陷阱」。何永賢回應稱,若市民以公屋地址進行商業登記,但實際商業活動並未在公屋內進行,則不屬於嚴重濫用行為。不過,她提醒市民,若使用公屋地址進行商業登記,需注意可能引起懷疑。

另外,何永賢透露,當局已發現21名公屋租戶在中國大陸持有物業,這些物業的估值將被納入住戶的資產計算,以審查是否超出資產限額。她表示,已與多個大陸省市建立合作機制,並會定期追蹤相關個案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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