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違者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並賦權房委會人員檢查可疑人士的資料,目標在今年4月提交立法會審議,明年中實施。

現行《房屋條例》下,若有公屋住戶嚴重濫用公屋,如將單位分租予他人,或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房委會無權提出檢控,僅能終止租約。

房委會認為,嚴重濫用公屋、非法轉讓資助出售單位均是以公共資源牟私利。引入新的「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包括單位持有人若分租公屋單位,或讓他人居住於單位;以及租戶家庭未有在單位居住,並將單位用於商業用途。干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建議的罰則,是參考非法轉讓自主出售單位。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今(14日)召開會議,討論上述建議。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見記者時,透露大部份委員同意修例,並稱條例生效後也不會有緩衝期。

被問到修例後估計可收回多少單位,她表示主要希望減少濫用公屋個案,而非以找出多少違規人士為目標。她並說,今屆政府上任至今兩年半內,已收回7,000間公屋單位,以興建每個公屋單位要約100萬元計算,等於節省約700億元建築費用,認為嚴重濫用公屋擬刑事化,能增加阻嚇力,令濫用公屋者交出單位,有利社會及輪候公屋人士。

至於為何不將所有濫用公屋個案,例如在單位內居住的租戶進行商業行為都刑事化,黃回應有不少街坊為幫補生計,會在屋內為人補習、做手工,此類不會納入刑事範圍,令一旦入罪就會留案底。

另外,修例建議賦權房委會人員檢查可疑人資料,包括身份證,並建議延長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此會否導致人員力過大?黃稱很多地方,包括西九文化區的人員·均有此權力,並指立例後仍然要遵守私隱條例相關的法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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