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時任男警早前承認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即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間,在7宗案件中偽造證人供詞,又訛稱相關案件的受害人不再追究。他今(13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監3年。辯方求情指案發時正值社會事件及疫情,工作量大增,被告犯案是貪方便與想增加效率。暫委法官徐綺薇批評被告欺上瞞下,行為有持續性,影響警隊聲譽,並試圖為淡化自己的罪責。
被告胡兆俊(現年26歲)一方,求情時提交5封求情信,並提到被告被告立志做警員,在職期間曾獲至少20次嘉許,因案件而夢想破滅,已經是很大的懲罰。辯方並形容本案牽涉的刑事案較為瑣碎,被告亦無濫用職權恐嚇及貪污圖利。
承認案情指,本案涉及2019年12月至20年9月的4宗襲擊案、兩宗盜竊案和一宗使用虛假文書案。
辯方亦提到,犯案是為增加處理公務效率,是一時疏懶、貪方便,不會使社會問題惡化,而被告已深感後悔,希望輕判。
不過法官反駁,有關案件瑣碎與否,不影響被告知法犯法的嚴重性。當中一宗案件,涉及被告處理一宗百佳超市盜竊案時,曾向上司、百佳職員和被捕的人的兒子作虛假陳述,法官形容被告犯案「有計劃、有鋪排」,完全目無法紀、欺上瞞下。
徐官斥責被告影響市民對警隊信心,判他監禁36個月。
被告被指於一宗盜竊案中,指示被捕人兒子欺騙警方,稱被捕人於葵涌醫院留醫,又向其兒子偽稱,可賠償被盜店舖百佳超級市場逾1,800元了事;又向屈臣氏集團職員作虛假陳述,指被捕人將以警司警誡處理、亦於調查報告中偽稱,證人已確認百佳不會追究被捕人。胡兆俊亦被指偽造證人口供、向總督察偽稱被捕人於葵涌醫院留醫,證人已錄取口供且百佳不追究事件。
案件編號:DCCC10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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