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劉慧兒被指在擔任醫委會業外委員期間,洩露一名求助者的資料,並藉此接觸對方以獲取律師業務,涉收取逾58萬元律師費。去年她因被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兩年半。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3日)裁定劉上訴得直,並當庭釋放劉。

劉慧兒(65歲)被控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身為醫委會業外委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做出不當行為。

控方案情指,2015年,一名病人向醫委會投訴某醫生涉嫌專業失德,其個案隨後轉交至醫委會初步偵訊委員會(偵委會)處理。2017年,劉慧兒在審議該投訴個案前,曾查閱相關資料,包括病人的聯絡方式。當月,劉向偵委會申請迴避,並向社協幹事彭鴻昌洩露病人資料。在彭的安排下,劉於一個月內與病人會面,最終病人聘用劉代表其對該名醫生提起民事索償。

在被判囚30個月之後,劉慧兒就定罪和刑期上訴,指出涉案罪行需證明劉的不當行為達到嚴重程度,而當時劉是基於病人利益向社協幹事彭鴻昌披露該病人資料,由彭安排雙方首次會面。劉以義工身份參與並提供建議,原審法官未充份考慮情節,判決存在錯誤。

律政司認為,劉向第三方洩露病人資料已違反保密原則,構成嚴重不當行為。但劉方反駁稱,病人本人並不反對資料被披露,當時劉的身份已非公職人員。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聽取陳詞後,裁定劉上訴成功,撤銷其定罪和刑期,當庭釋放,並批准劉申請訟費。書面判詞將於半年內頒布,詳細說明裁決理由。

裁決宣布後,劉慧兒情緒激動,當場落淚,走出犯人欄後與親友擁抱。

案件編號:CACC168/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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