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宗《反恐條例》案件今日(3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8天審訊,8人被控於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行動。負責監視的警員供稱,在原定行動前,被告曾到藥房、五金舖、釣魚用品店購物,攜釣魚箱登上遊艇,懷疑準備進行非法活動。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歲)、李嘉濱(26歲)、吳子樂(28歲)、張家俊(30歲)、楊怡斯(29歲)、張琸淇(25歲)、何培欣(23歲)及周皓文(25歲)。首7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控方指,首7名被告計劃於3月8日在周梓樂悼念活動中引爆炸彈,被告等人於2020年3月6日至7日期間,在深水埗、大角咀等地購買物資,並前往海怡半島登上遊艇,懷疑準備進行非法活動。
控方於上周五(11月29日)開始傳召負責監視的警員以匿名方式作供。代號為「SO20」的警員供稱,在2020年3月6日獲指派跟蹤17名人士,包括本案8名被告以及另外9人。當晚10時,他到達白田街遊樂場,主要觀察第5被告楊怡斯。「SO20」目睹楊怡斯與同案其他被告會合,走到巴域街休憩處。
當晚其後看到楊怡斯、第4被告張家俊、首被告何卓為、次被告李嘉濱及一名不知名女子,沿著巴域街落斜。張家俊打開一架黑色Tesla的車尾箱,何卓為將釣魚箱和魚桿放到車尾箱。張家俊登上駕駛座,一名不知名女子登上副駕駛座,其餘3人坐到乘客位置,然後該車駛向北河街方向離開。
辯方律師在盤問時質疑,「SO20」在3月6日需要監視17人,而他不可能一次關注全部17人。「SO20」同意他不能關注所有人,但重申他的主要工作是監視楊怡斯。他在盤問下亦確認,若有5名目標人物同時間出現,他亦不可能完全關注每個人的每一個動作,可能會有遺漏。
另一位辯方律師亦質疑,「SO20」在兩份書面供詞和庭上接受控方提問時,不曾提及在監視行動期間取出照片確認目標人物的容貌。「SO20」反駁稱,每天處理相同的工作,所以沒有將細節刻意寫入口供。
警員稱被告曾到藥房、五金舖
隨後,另一名負責監視的警員「SO11」供稱,在2020年3月6日早上獲指派監視何卓為。約中午時分,看到何卓為離開大角咀宏創方,隨後到過3間藥房,離開其中一間藥房時,手持一個有重量的膠袋離開,並將膠袋放入身上的腰包。
何卓為在4時許再次離開宏創方,戴上防毒面罩,手持釣魚雪櫃,並在巴士站與何培欣會合。「SO11」跟隨兩人登上巴士前往海怡半島,再轉乘港鐵到利東站。兩人進入一間藥房後手持紅色膠袋離開,近傍晚6時到海濱長廊登上一架遊艇離開。「SO11」在被盤問時確認,遊艇上有約十幾人,但看不到船上的人在做甚麼。
另一名監視警員「SO15」供稱,在3月7日獲指派到宏創方監視何卓為。早上近11時,他看到何卓為離開宏創方,到一間五金舖外看燒焊面罩,在附近用膳後,他搭小巴到佐敦,逛了多間釣魚用品店後回到宏創方。
辯方律師在盤問時指出,何卓為被指在五金舖外看燒焊面罩,但其實他當時在看面罩旁邊的噴油、噴罐。「SO15」表示不同意。
審訊明天(4日)繼續,控方將繼續傳召警員作供。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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