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報稱收到炸藥信後,港府正啟動一系列「反恐」行動。日前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高調倡導用聯合國的《反恐條例》打擊本地「恐怖份子」。伴隨著這一系列的反恐論調,港府警隊將自5月中起調增人手至防暴大隊,由現時的2,000人增至6月初近6,000人,大有藉「反恐」之名,行「政治打壓」之實的態勢。

李家超在接受《南華早報》專訪中歸咎近期抗爭活動出現的「慣常暴力」,引發本地恐怖主義。強調當局是依《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打擊本地「恐怖份子」,且不排除將本港恐襲風險級別提升至「高度」,到時不僅可封鎖高風險地點、對公眾人士進行搜查等,政府並可凍結恐怖主義疑犯資產,切斷資金來源及阻止其招募工作。他否認是因政治因素動用《反恐法》,強調當局會依證據將案件提交法院。

李家超受訪之前,警務處長鄧炳強曾在3月中的一個專訪中表示,正與律政司商討,將六名在反送中運動中原循《刑事罪行條例》被控以「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的示威者,改循《反恐條例》控告。若當局最終改控,將會是香港自《反恐條例》立法後的首次提控。

濫用《反恐條例》為己所用

就在港府有意高舉「反恐」旗幟遂行其目的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轄下六名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日前去信港府及中共當局,就港府引用的《反恐條例》及煽動罪行表達深切關注,要求當局解釋當以此類法例對付示威行為時,如何顧及港府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人民權利。

特別報告員在信函指出,港府引用的《反恐條例》中的恐怖主義行為,定義過於寬泛及不準確,憂慮示威和大型集結可能被指為恐怖主義,與聯合國所定義的不符。

港府或藉國家安全 鎮壓異見

人權特別報告員在信中亦強調,國家不應以國家安全為名,合理化箝制人民或鎮壓異見,政府在打擊恐怖主義活動同時,必須保障人權,包括勞工權益、少數民族權益,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等。信中又指,雖然中國政府有權規限示威活動,包括可能暴力或未經批准的示威活動,但暴力行為本身不必然等於「恐怖主義」。

對於港府所用的煽動罪,特別報告員亦表示深切關注,他們指出,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對「煽動性言論」可被定罪的定義過於廣泛,以致表達與官方立場相悖的觀點時,可能被定罪,限制市民的合法表達自由,促請港府修訂,使之與國際人權法例相符。

特別報告員強烈建議港府,重新審視反恐及煽動罪法例,確保法律條文符合現行國際人權法標準。特別報告員要求港府考慮修訂有關條例,並願意提供協助。

這是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本年內第三次就香港問題表達關注。本年來,亦曾兩度發信,1月信函指警方在反修例運動中無差別和非必要地使用催淚氣體,有違國際和香港使用武力的多個原則;2月的信函則是不滿警方拘捕示威中的志願救護人員和拒絕讓他們向示威者施救。

根據國際定義,「恐怖主義行為」主要針對對象必須是平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也定義,「恐怖主義行為」是指意圖針對平民(非戰鬥人員)造成死亡或嚴重人身傷害,有意製造恐慌的暴力行為。依此定義,港警在反送中期間的暴徒行為及在日後對反送中示威者進行的整肅、意圖引起民眾對秋後算帳的恐懼,更接近恐佈份子行為,而在中共指揮下的港府豈不更像實施「國家恐怖主義」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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