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必烈先後征服吐蕃、大理和南宋王朝,真正實現了全國的大統一。統一後的元朝疆域遼闊。「北逾陰山,西極流沙,東盡遼左,南越海表。」
全國的大一統,不僅帶給老百姓安定的生活環境,而且有利於經濟發展,進一步推動了南、北經濟、文化的交流,加強了各民族間的融合。當時不少蒙古人和色目人湧入大陸,與漢人混居,也有漢人搬遷到邊疆少數民族地區。
面對著如此龐大的帝國,忽必烈繼續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漢法,發展農業、制定行鈔法、加強水利交通等等。
勸農桑有成效
農桑,歷來是國家的根本,歷朝歷代的明君都非常重視,進入中原並一統天下的忽必烈也不例外。通曉漢俗的他進一步改變了蒙古人「不待蠶而衣,不待耕而食」的習俗,轉而勸農桑、重視農業發展。他在即大汗位之初,首先昭告天下的就是「國以民為本,民以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為此,他採取了若干舉措。
一、設勸農機構。「勸農官」的設置始於窩闊台汗時期,忽必烈在未即汗位前就已經開始重視農業。公元1251 年,忽必烈接受謀臣的建議,以張耕、劉肅為邢州安撫使和副使,「流民復業」,「不期月,戶增十倍」。1253年,他派姚樞「立京兆宣撫司,以孛蘭及楊唯中為使,關隴大治。」 1254 年,他以廉希憲為關西道宣撫使、姚樞為勸農使。
公元1260 年,忽必烈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次年,設「勸農司」,以陳邃、崔斌等八人為「勸農使」。 1270 年,忽必烈接受左丞相張文謙「王政宜以農桑為本」的建議,立「司農司」,張文謙為卿,專掌農桑水利,並設四道巡行勸農司,「察舉勤惰」。同年底,又改司農司為「大司農司」,添設巡行勸農使副各四員。忽必烈還命令各州縣長官將勸農事的成果在每年年終上報給司農司戶部,作為賞罰的一個依據。
公元1281年,大司農司改為「農政院」,兩年後又更名為「務農司」,不久又改為「司農寺」。過了三年, 又復立大司農司。 1289 年,為擴大棉花種植,設立「木棉提舉司」。
勸農使和司農司的主要職責是勸課農桑,即「務要田疇開闢、桑麻增盛」,木棉提舉司的職責是在北方小麥區推廣種植木棉,改進紡織技術。在忽必烈和以後的元朝皇帝多次詔諭司農司等勸課農桑,足見對農桑的重視。
二、多次發布農桑令,對農桑種植提出指導意見。如公元1270年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規定「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民為事。……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棗二十株。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願多種者聽。」
三、立社勸農桑,推廣農業生產知識和技術。忽必烈時期,在鄉間,實行五十家立一「農社」的辦法,選擇年長通曉農事者為「社長」,敦促鄉民發展農業水利、推崇孝悌、開設私塾等。而按察司或總管等官員編寫勸農文、勸善書,用通俗文字介紹農桑技術,並要求縣官向社長、社師等宣傳。如公元1278 年河南、河北道提刑按察司發布《勸農文》,要求「所在官司,照依已降條畫,遍歷鄉村,奉宣聖天子德意,敦諭社長耆老人等隨事推行。」
公元1273 年,司農司官員奉忽必烈命,參考古今所有農家之書,編輯了《農桑輯要》七卷,推廣先進的農業技術,希望民眾崇本抑末。1279 年,淮西江北道按察司「於訪書內採擇到樹桑良法」,行御史台向各地推行。1286 年六月「詔以大司農司所定《農桑輯要》書頒諸路」,此後大約每隔五六年就頒行一千四五百部,前後印刷頒布總數約在兩萬部左右。《元史》認為忽必烈此舉「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無異,豈遼、金所能比哉。」
四、禁止佔農田為牧地,禁止損害莊稼。蒙古人傳統上以放牧為生,自蒙古人入主中原以後,貴族和軍隊佔據了大量農田專門用於放牧馬匹等牲畜。因此,忽必烈在即大汗位後多次明令禁止,並將許多牧場重新恢復為農田,禁止掠奪人口為奴。此外,忽必烈還鼓勵蒙古人從事農耕,鼓勵開荒。
在勸農桑的同時,水利興建也得到了重視。公元 1261 年,在河南開鑿廣濟渠,可灌溉民田三千多頃。翌年,又任命懂水利的郭守敬負責諸路河渠。
忽必烈關心民生、減輕民眾負擔的政策,十年後就取得了顯著成效。黃河流域的農業生產得到了較快的恢復和發展,民間開闢農田較以往增加了數倍,「野無曠土,栽植之利遍天下」,而且「家給人足」,「民庶晏然,年穀豐衍」,人民的生活也更加安定。
由於農桑的發展,忽必烈時期人戶大增,明初史臣說:「終世祖之世,家給人足。天下為戶凡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理稅賦 增加收入
稅賦收入對於任何政權而言都是至關重要的。公元 1260 年忽必烈即大汗位後, 任用漢人王文統為「中書省平章政事」,負責這方面的事務。
王文統頗有才智。益都世侯李璮很賞識他,讓自己的兒子彥簡拜他為師,還將自己的女兒嫁給了他。足智多謀的王文統幫助李璮從南宋軍隊手中奪取了久攻不下的漣水和海州(今江蘇漣水和連雲港),因此聲名大噪。
其後,在理財方面也很有才能的王文統在劉秉忠等的推薦下入職中書省,負責日常政務和財政,「凡民間差發、宣課鹽鐵等事」都由他決斷。
王文統首先整頓戶籍,對漢地人口進行分類,然後確定各自需要承擔的朝廷稅賦和徭役。如此整頓,初步改變了蒙古時期戶籍歸屬和稅賦徭役混亂的情況,增加了朝廷的收入。
其次是調整鹽稅收入。在忽必烈「嚴禁製造和販賣私鹽、私酒醋及曲貨等」禁令下,王文統將專營食鹽的價格由每引(註:古代商人運銷貨物所規定的重量單位)白銀十兩減至七兩,這有利於官府向鹽商批發和推銷行鹽,進而增加朝廷收入。此外,還加強了對各地經營食鹽的管理。鹽稅收入是大元王朝一項重要且穩定的財政收入。
三是:詔行中書省,造「中統寶鈔」,簡稱「中統鈔」,面值分為十等。在潁州、漣水、光化軍設立交易市場。
鈔,是元代通用紙幣的簡稱。元之前的宋、金雖都發行紙幣,但都與銅錢並用。金朝末年因濫發紙幣造成貶值,民間逐漸以銀論價、市易,銀與絲成為實際主要交換媒介和價值尺度。窩闊台時期曾下令發行「交鈔」,但當時各路地方政府為了方便貿易和籌集經費,也各自印發紙幣在本地使用,因此造成某些混亂和不便。
「中統鈔」以銀為本位,法定比價「鈔一貫」同白銀一兩。中統鈔不限年月、不限地點在全國始終通行,同時,實行純紙幣制,禁止金、銀和銅錢流通。
民間交納賦稅都用「寶鈔」,當時忽必烈嚴令諸路原行舊鈔限期由原發官司盡數收換,不再使用,規定一切支付以及各種賦稅一概用鈔。公元 1287 年,為整頓財政金融,又發行「至元金鈔」。兩者並行流通,一直到元朝滅亡。◇(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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