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1日,大批白衣人在港鐵元朗站無差別襲擊市民。其中一名白衣人鄧嘉民否認暴動等罪,並爭議自己並非涉案片段中顯示襲擊他人者,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今日(26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裁定他兩罪成立。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求情及判刑,被告期間要還押。

被告鄧嘉民(43歲,商人),否認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陳官在判辭指出,疑犯參與當晚元朗英龍圍外的暴動,在白衣人一方持木條及用藤條指向黑衣人。辯方主張疑犯並非被告。不過陳官認為辯方證人指,疑犯外貌與被告不符,不具可信性,因為證據的照片中,疑犯髮型與被告出庭時的髮型雖然不同,但髮型容易更改。陳官對比2021年9月27日在警署拍攝的照片,和入境處在被告2019年7月5日申請身份證時的照片,指出被告在2021年的髮型仍然與2019年相同。

另外,陳官按《明報》網站的靜態圖片,觀察疑犯的外貌,尤其是面部特徵,兩者完全相符,並指出發現被告在庭審中故意改變髮型並佩戴眼鏡,試圖令自己看起來與影像及照片有所不同。

此外,據入境處的出入境紀錄,鄧嘉民在暴動發生時,人在香港。

藤條可導致嚴重身體傷害

法官裁定案發時,案發地點發生暴動。疑犯曾向黑衣人投擲地盤燈、木棍,並用藤條指向黑衣人。被告的行為不僅僅是對其他參與者的鼓勵,我裁定他積極參與了暴動,是主要參與者之一,並通過行動提供支持。

對於辯方稱,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具有共同傷害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目的,但是陳官引述盧建民案的原則,指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即可。另外,白衣人早有預謀地帶備藤條到現場,雖非致命武器,但其擊打可導致嚴重身體傷害,如瘀傷甚至出血,並可能造成皮膚撕裂。法官裁定被告具有傷人意圖的特定意圖,並預見使用木棍或藤條棒攻擊,必然會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故裁定被告的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被告遭定罪後,控方指被告有3次案底,涉及6項罪名,其中一罪與本案同為串謀有意圖而傷人,被告因此被判監9年。

陳官並指示辯方準備求情時,應嘗試交代案發當晚,為何白衣人會準備膠板,寫上「保衛家園」等字句,及為何他們會襲擊黑衣人。

案件編號:DCCC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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