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射擊競技場職員,在2020年6月《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夕,被警方在家中搜出手槍、長槍及彈匣等,遭警方國安處起訴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被告不認罪,今日(13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3日審訊。辯方稱,涉案槍械無法射擊任何物品,不受《火器及彈藥條例》管制,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或計劃使用這些槍械。

被告施朗(29歲)否認在2020年6月29日於筲箕灣某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1枝手槍、4個彈匣、1枝長槍連膛口裝置及53枚槍彈殻。警方軍械法證課高級督察黃金鋒昨日供稱,涉案彈匣有「LE/Govt Only」字樣,認為其目標顧客為執法機構或政府。

辯方今日在庭上強調,本案核心在於法律爭議,控方必須滿足多項舉證條件,才能證明涉案物品屬於法律管制的「火器」。辯方質疑這些手槍和步槍無法射擊物品,所以不符合法例中「火器」的定義。

控方在開案陳辭時提到,專家證人在更換涉案手槍和步槍的部份組件後進行了測試,並確認更換後的槍械可以發射。辯方則反駁,如果持有槍械部件就等同於持有「火器」,這樣的推論過於危險。他們重申,被告無意違法或危害公共安全。

案件將於明年1月16日續審,屆時控方將回應辯方的陳辭。辯方表示,若法庭裁定有足夠表面證據,被告傾向出庭作證。

案件編號:DCCC647/2023、DCCC367/2024(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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