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的士司機前年一個晚上在蘭桂坊威靈頓街懷疑拒絕讓兩名途人上車。該名司機被指在停車候客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將證件架上展示司機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士司機不服並上訴高院,高院今日(4日)頒下判詞並駁回上訴。


上訴人是陳章培(的士司機),案情指陳章培在前年5月21日晚上22時45分,被一名輔警高級警員目擊見到2名途人走近的士副駕座,狀似與司機有短暫對話後離開,輔警懷疑司機拒載於是上前截停,並確認指示器豎立、車上未有展示的士司機證。當時有一塊「暫停載客」字牌擺放在車頭擋風玻璃前,但未有覆蓋計程錶指示器。不過,該名輔警並沒有向2名懷疑被拒載的途人查問。


上訴人因此被控違反《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51條,當的士停車候客時,司機須在證件架上展示司機證,以供乘客可以清楚見到及易於閱讀。條例訂明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即2,000元。


上訴人在原審辯稱,當晚在蘭桂坊一帶落客後,因為「有約」而打算收工,將「暫停載客」字牌放在車頭,又稱直至被警方截停前,的士從未停下。他辯稱車頂「的士」燈亮著,以及豎立指示器或「令人誤會」,但他稱「冚旗」只是「慣常動作」,並非法例要求。


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認為若對方真的打算下班離開,理應循慣常做法,將車頂燈熄滅及「冚旗」,並以「暫停載客」字牌覆蓋指示器,便能避免途人誤會攔截。裁判官推論他當時正在候客,因此違反《道路交通規例》未有展示司機證,因而裁定罪成。


上訴人高院上訴時再提出,控方只從稱若只假設車頂「的士」燈亮著、咪錶燈亮著、沒有遮蓋咪錶,就推測他是「候客」,做法「不正確及不公平」。


高院法官姚勳智指出,法例條文已有明確定義,不論移動或靜止中的車輛,展示任何標認或信號,顯示該車輛可供租用,這已是「停車候客」,他同意原審裁判官推論,並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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