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一名懲教署男職員在壁屋監獄下班後,於獄外小巴站被三人襲擊——新聞最初說持刀砍人,後改稱兇徒用長條型亞加力膠條施襲——事件令人好嬲好嬲。

懲教署四個職工團體隨即發表「聯合聲明」,表示「極度憤慨」、「強烈譴責」,又說「此等卑劣行徑不僅是對維護社會安全和秩序的懲教人員作出嚴重挑釁,並且是肆意破壞香港的法治精神」云云。

砍人固然犯法,但「極度憤慨」、「強烈譴責」就夠了,如何上升到「肆意破壞香港的法治精神」這高度呢?據報道,警方相信主腦是一名仍在壁屋服刑的黑幫大佬,跟遇襲的獄吏有過節,於是安排人馬施襲——是什麼「過節」不清楚,但聽來只是出於私怨,跟「法治精神」無關。

以我所見,上星期唯一跟「法治精神」有關的事,只有一例:10月28日,被控煽動顛覆国家政權的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像直播方式作供,遭法庭拒絕。

鄒幸彤陳詞時說,她於今年1月已提出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但後來23條立法時,修改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L條,規定法庭審理国安案件時,不得批准證人在海外透過視像直播作供。

鄒認為從時序看,修訂第79L條是針對自己的案件,具政治動機,而在立法過程中,修訂也刻意避開公眾注意及討論,「有些瞞天過海的手段」。鄒亦批評,新規定令国安案與非国安案件出現差別待遇,前者與訟人不得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後者卻可以,導致兩類人在法庭前不平等。

控方為了說明修訂具合法目的、有盡快實行的需要,引用「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的誓章,指国安委在 2024年3月曾兩度審視23條草案,並作出「判斷及決定」,表示「滿意及必須」。

鄒幸彤就此回應,說23條是由立法會通過,並非国安委「決定」,質疑控方好像暗示立法會是「橡皮圖章」,「所謂立法是執行国安委的決定」,而法庭解釋法例亦不得違背国安委的判斷。鄒認為如果法庭接受控方的主張,「咁香港法治真係壽終正寢㗎喇。」

看了鄒幸彤的陳詞,我認為這確實關乎「香港法治精神」的問題。第79L未修訂前(即23條未立法前),香港法庭有酌情權,可自行決定是否接納海外證人視像作供的申請,但修改法例後,法官處理国安案件時就喪失這種權力,只能不問情由「依法」,一律予以拒絕。若法庭順從這種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的法律,法治不就「壽終正寢」嗎?

結果法庭拒絕了鄒幸彤的申請。這對她有什麼影響呢?鄒透露,她打算以視像方式傳召的海外證人有五位,分別是美國學者戴雅門(Larry Diamond) 、創作國殤之柱的丹麥藝術家高志活(Jens Galschiøt),以及三名前民運領袖吾爾開希、周鋒鎖和方政。

鄒指出,除了戴雅門外,其餘各人皆曾被拒入境香港,或被拒發中国簽證。所以,這次法庭拒絕了鄒幸彤的申請,海外證人就必須親自到香港為鄒作證,但問題是:他們能入境嗎?入境後又安全嗎?

一個獄吏被砍,是不會破壞香港法治精神的。但如果一個法庭連應有的權力也不能捍衛,連必要的原則也無法秉持,那它就失去了自己的靈魂,這才是「破壞香港法治精神」。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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