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昨(2日)向會員發通告,稱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討論向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Lord Leonard Hubert Hoffmann),頒授公會終身榮譽會員,稱1998年起服務終審法院的他,在維護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立作出非凡貢獻。但是賀輔明參與多宗政治案件的判決,早前被海外人權團體指對被告作出不利裁決。

賀輔明年年屆90,在國安法後的海外法官離職潮中仍然留任,是現時僅餘的7名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其中之一。現時來自英國,仍然留任的3名非常任法官,除了賀輔明,還有廖柏嘉勳爵、范理申勳爵。

禁蒙面法司法覆核 判民主派敗訴

翻查資料,終審法院2020年審理民主派司法覆核禁蒙面法,5名法官共同審理,包括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當時法官裁定政府全方位勝訴,無論非法還是合法的遊行,市民都不得蒙面;並且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認定緊急情況,並訂立任何規例。

當時民主派的梁國雄、何俊仁,表示對判決失望,梁認為判決損害公民的示威權利。何則批評立法會、司法機構無法發揮制衡政府的作用。

被批對異見人士作出不公裁決

另一方面,人權團體香港自由基金委員會(CFHK)今年5月在英國國會,發表一份關於終審法院外國法官,如何為北京鎮壓香港政治自由提供合法性的報告。

報告中,特別點名賀輔明,指他直接參與政治案件並對異見人士作出不公正的裁決。賀輔明在一名僅被指在集會中進行拍攝的男子被定罪的案件上,亦成重要一環,使終審法院裁定一個人,可以在沒有任何意圖參與非法集會的情況下被定罪,成為案例,令示威現場的「非法」參與者和僅試圖記錄事件的人之間的界線模糊。

報告並指,海外非常任法官至少有5次直接對政治案件被告作出不利裁決,在法律和倫理上都存在問題。

當時前港督彭定康亦於發布會上指,《港區國安法》通過後,任何與民主運動有關的案件,特別是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的,都在扼殺民主運動:「他們聲稱法院是獨立的,但顯然不是」。

賀輔明1934年在南非出生,曾在開普敦大學及牛津大學皇后學院就讀,1964年在英國格雷律師學院取得大律師資格,並於1977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1980年至1985年,賀輔明出任澤西島及格恩西島的上訴法庭法官,又於1985年至1992年期間出任英國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法官。

他於1992年獲委任為上訴法院常任法官,並於1995年獲委任為上訴法院常任高級法官。1998年,他成為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2014年獲頒授金紫荊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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