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其中7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7日)於高等法院踏入第81天審訊,法官張慧玲早上完成引導陪審團,陪審團隨即開始退庭商議。
張官與陪審團重覆本案5項控罪元素,指首控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中須要肯定被告的犯罪意圖,及有意促進犯罪協議。換言之,即涉及經設計和有能力導致死亡,或重大物質傷害的爆炸性裝置,警方於華仁書院檢取屬於爆炸性裝置。如相信黃振強和彭軍壕有關炸彈地圖、將炸彈放置軒尼詩道的證供,則是接納該裝置會被放置或引爆。
次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為首控罪之交替控罪;第三控罪為「串謀謀殺」,陪審團須裁定各被告,是否有意圖用槍及炸彈殺害警察。
第四控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彈罪」僅針對李家田,陪審團重心是否能夠接納從犯證人彭軍壕看到李家田取槍的證供,並考慮李家田是否沒在威逼利誘下招認。
而當中只有劉佩凝被控的第五控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張官則籲陪審團須評估控方說法,控方的立場為擲汽油彈及主張「五大訴求」已屬於恐怖活動。張官稱,財產是否確有用於恐怖活動無關重要,被告有意圖、蓄意知情下把財產用於恐怖活動已足夠。
而在總結時,張官再提醒陪審員,只需要肯定各被告有與具名的同謀者協議犯法,且他們參與時,有意圖將罪行付諸實行,便可裁定他們罪成,毋須理會他們參與程度的輕重,或是何時加入和退出,參與者亦毋須認識協議中所有人。同時重申,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才能裁定他們罪成,被告並無責任證明自己清白。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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