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發展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第二期,今年5月收回約176公頃土地。一名元朗原居民質疑當局收回的土地,原屬原居民的祖堂地,並指收地作私人用途屬違憲。他上周五(23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宣告決定與《基本法》保障的權利相違背,推翻決定,並要求按例,所收土地不得售予私人機構。
申請人為29歲元朗原居民林國龍,建議答辯人為地政總署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林國龍在申請書上,稱是林雄緒祖及林樂義祖的後代,現育有兩名兒子,為新界原居民祖堂地的受益地主之一。
入稟狀提到,地政總署今年5月30日宣布收回約176公頃土地的決定,涉及2,548幅私人土地,及徵用面積約1,460平方米的政府土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涉事用地屬「公共用途」,該些土地需在8月31日復歸或轉歸政府所有。
但是,入稟狀指出今年1月立法會的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文件顯示,城規會去年通過提高發展計劃中的興建房屋的比率,11幅用地中,2幅興建私營房屋,預料提供3.64萬個單位,強調當中有三成為私人住宅單位。
申請人引述《收回土地條例》,質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收回任何土地時,有無限權力定義「屬公共用途的任何用途」,並允許部份土地收回後轉售作私人住宅及商業用途,卻侵犯林的土地所有權。申請人認為上述決定違憲。
申請人又引述《基本法》40條,列明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但當局做法與此不一致,收地亦欠缺恰當目的,也沒有考慮以其它方式收回土地,例如以自願私人合約方式購回。他不滿政府強行運用《收回土地條例》,偽裝私人用途為公共用途,合理化收地決定,違反立法目的,也沒有按《基本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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