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謝浚瑋(男)在未獲證監會發牌的情況下,顯示自己就證券交易執行受規管職能的罪名成立。
謝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4,800元,並被飭令向一名散戶投資者(即該據稱投資計劃的受害人)支付50,000元作為賠償。這是法院首次就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條的案件發出賠償令。
案情指,謝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間曾誘使該散戶投資者投資於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發行的所謂「美國上市」股份,以就FAH及/或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FAC)籌備FAH股份據稱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一事提供資金。
謝向該投資者提及多項事宜,當中包括:一旦FAH成功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他所持有的FAH股份的投資價值將會上升100%;及如他擬將投資回報變現,便須將其FAH股份換成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即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的股份。當該投資者收到PF股份時,PF股價早已大幅下挫。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www.sfc.hk)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公司及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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