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於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光時」等言論,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0個月。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成為本港主權移交後首宗煽動罪上訴案。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本周四(7 日)上午頒下判詞。
譚得志一方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代表,上訴方在去年7月指出,煽動意圖罪行應由高等法院處理,即使本案根據《港區國安法》起訴,根據第41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應循公訴程序進行,應由陪審團審訊,質疑區域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戴又指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以符合普通法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
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的律政司一方則聲稱,煽動罪屬成文法罪行,控方毋須證明意圖,又指非暴力行為如黑客攻擊亦可危害國安。至於案件應否由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一方則引述《港區國安法》英文版,指當中「shall」可理解為「may」(可),因此相關罪行並非必須在高院審理。
本案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聽畢陳詞後表示,將於9個月內頒下判詞。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為就英國樞密院一宗煽動條例的上訴案陳辭。處理《立場新聞》案的法官郭偉健認為,樞密院案例有說服力,而譚得志的煽動案亦牽涉相同爭議,因此決定將案件延遲到譚得志一案的判詞頒下後裁決,「快必煽動文字案」上訴結果預料將會影響該案的判決。
案件編號:CACC 62/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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