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7月MIRROR演唱會發生嚴重意外,舞台上方懸掛的大屏幕突墜下,砸傷2名舞蹈員,其中李啟言(阿Mo)傷勢嚴重,至今仍然留醫。3間演唱會承辦商和分判商早前被勞工處票控,其中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今日(17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6項傳票控罪,被判罰款42萬元。
案情指,MIRROR演唱會涉事屏幕的懸吊系統由「協興隆」從中國大陸訂購,「協興隆」員工以目測方式進行安全及功能測試。首演綵排其間,舞台升降台沒按原定時間升回地面,致舞蹈員羅德智墜入坑洞。在第4天演唱會,屏幕墜下擊中李啟言和張梓峯,前者頭部及頸部脊椎嚴重受傷,須長期留院。
工程分判商「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今日在庭上承認「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等6項傳票控罪。辯方求情稱,「協興隆」在事件中只是「藝能」的分判商,按照「藝能」的指示,向中國大陸生產商購入涉案的LED顯示屏,而該生產商跟「藝能」合作多年,「協興隆」猶如中間人。
辯方承認「協興隆」員工以目測方式檢視屏幕安全性,缺乏安全意識,做法有不足之處,對受傷舞蹈員表示深切歉意,希望他們早日康復。辯方又透露,「協興隆」原先的執行董事具有豐富舞台設計經驗,在今次事故後,該董事已經把七成股分轉讓予一名註冊工程師,引入更專業的團隊,重犯機會不大。
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指,「協興隆」負責安裝屏幕,對事故責無旁貸;其員工僅以目測方式作安全測試,屬行業一貫以來的陋習,就算以前沒有事故發生,也不代表不會發生。裁判官又認為,舞台裝置愈來愈複雜,應由專業人士負責管理,而非依賴過往經驗。
裁判官指,「協興隆」盲目相信「藝能」採購屏幕的選擇,刑責不可推卸,故判罰款42萬元。
另外,演唱會舞台及舞蹈員承辦商「舞館有限公司」,以及演唱會工程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於去年11月1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共9項控罪,包括「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等。「舞館」被判罰款13.2萬元,「藝能」則被判罰款22萬元。
案件編號:KCS 1556-157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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