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因被頒下「有條件釋放令」,10年間須按指示覆診及可被召回醫院,他在最初4年不知可覆核有條件釋放令,其後四度覆核命令但均被駁回。他昨日(28日)入稟高等法院,質疑醫管局沒知會他可聘請律師及申請法援,對他造成不公,有違程序公義及他獲公平聆訊的權利,要求法院宣告醫管局失職。
申請人為夏志偉,3名建議答辯人依次是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醫院管理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
入稟狀指,在1995年被診斷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至1997年無需再接受治療,一直正常生活和工作。2010年3月,他在深圳被陌生人打傷,導致病情復發,回港後被送往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留院。同年5月6日,院長基於他「三度與人打鬥」頒下「有條件釋放令」,須按指示覆診、接受社署和精神科社康護士的監察。
申請人在4年後,即2014年,才從醫務社工口中得知,可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覆核。他在2015年至2018年4度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要求審視「有條件釋放令」,但悉數被駁回。申請人指,由於他不知可尋求法律代表或向尋求法援署協助,故4次他都是均自行應訊。
入境狀提及,在覆核第四度被駁回時,委員醫生李穎明曾提出異議,認為無跡象顯示夏的病情再復發或對人有即時嚴重風險,繼續強制接受治療會剝奪他的自由和自主權,對其精神健康不利。15個月後,院方終正式釋放夏,撤銷「有條件釋放令」。
申請人質疑醫管局失職,沒有確保病人或家屬明白羈留令的法律基礎及申請人的權利,亦沒有告知可尋找代表協助覆核有關命令以及可尋找法援署協助。
案件編號:HCAL 2374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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