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警會向立法會提交2022/23年度工作報告,本年度會共接獲投訴警察課1,413宗新的須匯報投訴個案的調查報告,按年減少11.1%;監警會同期亦通過了1,419宗須匯報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按年減少16.8%。

今個年度針對警員的指控有2,218項,較上個年度的2,747項減少19.3%,其中首3類指控依次序為「疏忽職守」(1,033項)、「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942項)及「毆打」(137項)。其餘指控則有「濫用職權」(73項)、「恐嚇」(20項)、「捏造證據」(12項)和「警務程序」(1項)。

在2,218項指控中,經全面調查的指控有554項,當中52項被列為「獲證明屬實」、45項被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3項被列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177項被列為「無法證實」,234項被列為「並無過錯」,43項則被列為「虛假不確」。

其餘的1,664項無需進行全面調查的指控中,389項「透過簡便方式解決」、665項被列為「投訴撤回」,610項被列為「無法追查」。

本報告年度獲監警會通過的個案中,共有102名警員需接受跟進行動,涉及69宗個案,警方對該102名警員所採取的行動均為「警告」(20人)和「訓諭」(82人),本年度未有警員受到刑事訴訟或紀律覆檢。

延遲歸還證物 甚至誤銷毀應歸還的證物

監警會在報告列出多個個案,建議警方改善服務質素。其中有投訴人指控警方,在刑時審訊結後21個月,才將證物發還予投訴人。根據警方內部指引,刑事調查隊需於法庭發出指令6星期後盡快處置證物。投訴警察課發現該案的刑事調查隊在限期過後4個月才指示證物室人員處置證物,認為有疏忽之處。

另外,有投訴人被警方檢取衣物作證據。法庭在審訊後指示警方歸還衣物,但投訴人指控警方未有發還衣物。投訴警察課調查後發現,案件主管錯誤指示證物室人員銷毀投訴人的衣物,遂把指控分類為「獲證明屬實」, 並對他作出警告,但無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警員被投訴誘使認罪 但錄影會面光碟遺失且沒紀錄

另外有投訴人因「盜竊」被捕,警方以錄影會面方式向投訴人錄取警誡口供。投訴人指,警方跟他進行了兩次錄影會面。投訴人指稱一名警員及一名警長在第二次錄影會面誘使他認罪。該兩名調查人員否認有關指控,並表示警方只跟投訴人進行過一次錄影會面。

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警方與投訴人進行了一次還是兩次錄影會面,或有關調查人員有否誘使投訴人認罪,因此無法斷定任何一方的說法,投訴警察課遂將指控列為「無法證實」。

不過投訴警察課在調查時發現,兩名調查人員遺失了一套錄影會面光碟,但他們並沒有遵從《警察通例》的規定,向分區指揮官匯報遺失光碟一事。投訴警察課向該兩名調查人員新增了一項「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指控,並對他們作出警告,但無須將事件記入其分區報告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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