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建制派元朗區議員周永勤的助理梁如娟被廉署起訴涉嫌受賄,以協助一個歌唱社多次申請使用元朗的社區會堂及設施,並詐騙民政事務總署豁免向歌唱社收取費用。被告今日(6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8項控罪,涉及2,500元「利是」賄款,餘下5項控罪獲撤回。裁判官黃國輝指監禁無可避免,被告還柙至12月27日判刑。

被告梁如娟(63歲,太極教練)原被控8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和5項「欺詐罪」,控方今日在庭上表示,經控辯雙方商討後,被告承認其中5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和3項「欺詐罪」,控方撤回其餘5項罪,獲裁判官黃國輝批准。

「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指,被告於2017年至2018年11月間,5度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從許玉娟接受即合共2,500港元的饋贈、報酬或佣金等,作為被告協助申請使用民政事務總署元朗民政事務處管理的社區中心或會堂的誘因或報酬。

「欺詐罪」則指被告在香港藉欺騙,分別以「俊宏軒第10座互助委員會」、「天水圍街坊協會」、「載歌載舞歌舞坊」的名義向民政事務總署,於2018年4月至8月共3度申請,分別使用天瑞社區中心及天耀社區中心,並豁免繳費的申請,意圖詐騙民政署容許該許玉娟使用該社區中心及豁免繳費,使被告或許玉娟獲益,或民政署蒙受不利。

根據元朗民政事務處的指南,只有合資格團體可申請使用社區會堂等設施,如相關活動屬非牟利性質,可獲轄免相關收費。指南亦規定,申請機構不得將場地轉讓給他人。

涉案歌唱社由鄭榮和許玉娟成立,不屬於合資格團體,所以不能租用場地和獲豁免費用。2017年,他們從朋友得知,被告梁如娟可以為他們租用場地,但他們必須向被告支付港幣500元「利是」。

案情指,被告在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間,在多個合資格團體不需要或不會使用有關場地的情況下,為該等團體向民政署提交8項申請,免費使用四個社區會堂和社區中心,並獲民政署批准。被告同事從歌唱社收取賄款共2,500元,令歌唱社可免費租用其中五項申請的時段。

2019年8月,鄭榮和許玉娟向周永勤投訴,兩人拒絕給予被告梁如娟「利是」之後,被拒絕協助租用場地,周永勤稱對被告將「利是」一事並不知情,亦沒有容許這件事。

被告承認其中3項欺詐罪,以不會使用場地的團體的名義成功申請3次場地,之後讓許玉娟使用場地,獲豁免收取費用共9,399元。

辯方求情稱,被告於兒子成年後才重返社會工作,由於長年沒有工作,故法律意識薄弱,又指被告及時認罪,希望法庭接納其悔意出於真心。辯方又指被告願意賠償涉案的2,500元。

裁判官黃國輝表示,被告涉及8項罪名,犯案時間跨越一年多,考慮案例、求情和其地區服務,認為監禁無可避免,故決定將被告還柙至12月27日判刑和處理賠償令,期間索取被告背景報告。

案件編號:TMCC145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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