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上訴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終院非常任法官麥嘉琳處理。
許金山被控兩項謀殺罪,指他在2015年將一氧化碳注入瑜伽球,並將該瑜伽球放在車尾箱毒殺47歲妻子黃秀芬及16歲幼女許儷玲。9人陪審團於2018年裁定許兩項謀殺罪罪成,依例判處終身監禁。他早前申請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其後不服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警方在案發6個月後發現一氧化碳來自車尾箱的瑜伽球,並開始尋找該瑜伽球的氣塞。一名警員證人作供指,搜查車輛時無法找到涉案氣塞。
控方主張許金山是將涉案瑜伽球放入車尾箱的人,辯方則提出可能是死者、許金山女兒Lily將瑜伽球放進車廂並拔去氣塞,以一氧化碳滅蟲,故她和母親的死可能是一場意外。許金山上訴亦質疑,車輛內部情況在此前已受其他調查程序干擾。
終院判詞指,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若他們信納控方警員證人在搜查車輛時無法找到涉案氣塞的證供可靠,即可排除Lily是將涉案瑜伽球放進車輛的人,因Lily沒有理由丟掉氣塞。法官亦沒有指引陪審團考慮,警方搜查氣塞前的6個月期間,該氣塞的情況。
終院表示,同意並裁定原審法官實質上容許陪審團忽視警員證人搜查車輛前,該氣塞被誤放別處或不慎被移離車輛的可能性,並單憑揣測對兩名死者死亡時車尾箱的狀況作出推論。
判詞又指,因許金山家中有其它瑜伽球,故認為在其書房抽屜內發現的一個瑜伽球氣塞,對於證明許將瑜伽球放進車輛的價值不高,並認為控方提出該氣塞可能是案中瑜伽球的氣塞存在極大偏見。原審法官應提醒陪審團注意,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抽屜內的氣塞與車廂內的瑜伽球之間有任何關聯。
故此,終院裁定原審官的指引可能導致陪審團採納法律上不容許的思維,來否定Lily使用一氧化碳滅蟲的可能性,繼而排除Lily將該瑜伽球放進車輛;並指法官就涉案瑜伽球遺失的氣塞作出的指引,令陪審團未能恰當地評估案發時該瑜伽球氣塞是否真的不在車廂内,以致陪審團犯錯的風險可能進一步加增。
終院裁定原審法官作出的錯誤指引令許金山無法獲得公平審訊,並指考慮到若沒有法官的錯誤指引,無法估計陪審團將如何排除其他人為將瑜伽球放進車廂的人。終院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就其兩項謀殺罪頒令重審,並認為應由另一陪審團評估案中證據。
案件編號:FACC8/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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