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國大陸,「清退編外人員」的話題受到輿論關注,也引發了眾多的爭議,很多人質疑這種做法不公平,也有的人分享自己被清退的遭遇和困境。有分析指出,編製的存在和編內人員和編外人員的區別對待,是中共不公平的體制造成。
清退編制外人員引發爭議
據大陸多家媒體報道,近年來,多地開始清退編外人員,今年,黑龍江哈爾濱、湖北十堰及湖南已開始清退編外人員。
今年5月,湖南省湘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在2023年年底,編外人員清理工作要全部完成。哈爾濱市宣稱5年內按照每年20%的速度清退編外人員。此外,河南、湖北、內蒙和浙江等地也紛紛宣稱,要清退編外人員。
在大陸微博平台,眾多網民對於編外人員被辭退紛紛表達不滿,「憑甚麼裁員先裁編外人員?編內的也一起納入裁員考慮範圍才對!裁員的標準應該是看個人的能力和對單位的貢獻,而不是身份」,「勞動法就是個笑話,同工同酬就是個笑話,平時幹活的都讓那些編外的幹了,掛名的編內人員不見蹤影,資金缺口入不敷出的時候,先把幹活的那批人解決掉……說白了,就是臨時工」。
10月11日,中共官媒中國青年報客戶端「中青在線」發文解釋為甚麼清退編外人員,文中提到,之所以清退編外人員,是要減少財政負擔,政府「過緊日子」,還有一個原因是「一些地方的常住人口下降」,對應的醫療、教育資源需求也隨之減少,至於甚麼原因導致的一些地方的常住人口下降,文章沒有解釋。
同工不同酬涉違法
原大陸人權律師吳紹平對新唐人表示,現在大面積清退這些編外人員,說明中共政府財政出現了嚴重危機,很多地方,正式單位的在編人員也欠薪。
吳紹平介紹,編外人員用工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用人單位與編外人員直接簽訂勞動合同。這種用工形式受到勞動法約束,對用人單位有法律責任和義務的要求,很多用人單位是不願意用這種方式。
第二種是由單位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勞務公司派遣人員到用人單位。這種方式,編外人員掛名在勞務公司,實際在用人單位上班,用人單位把工資先付到勞務公司,勞務公司再發給個人。由於單位是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單位並不是編外人員直接意義上的僱主,能夠避免勞動和法律糾紛。因此,目前,用人單位偏向於此種方式招錄編外人員。
吳紹平介紹,根據中共自己的法律規定,使用勞務派遣的崗位需要滿足三個條件: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但中共的各級部門和企業,完全違反了這個條款,大量僱用勞務派遣臨時工,把本來因該由本職職位搞成勞務派遣職位,逃脫勞動法上的義務和責任,這是典型的普遍違法。
同時,工作大部份由編外人員去做,編外和編內待遇不同,存在就業歧視,違反了勞動法同工同酬和平等。
吳紹平說他在上海曾經代理過很多這種勞務糾紛案件,勞動者維權很困難。
旅美大陸法學教授李燕也對新唐人表示,編外這個問題,關鍵不在於不同的用工形式,而在於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責。比如在美國,也有企業人員可以選擇不同的用工形式,但可以做到同工同酬,並被僱用者可自願選擇。
此外,還有就是不同責的問題,如有了問題,往往會找臨時工、編外人員擔責,如這些年出現的警察違法問題,承擔責任的往往都變成了「臨時工」。
2021年7月,大陸知乎網站也有網民介紹,機關事業單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已經成為普遍現象,一是因為這樣成本低,編外人員工資待遇和福利要低很多,二是因為規避法律風險,因為在編人員一旦入職,相當於捧上了鐵飯碗,單位一般沒有權力開除、辭退在編人員。聘用勞務派遣人員則可以規避勞動合同風險,出了事還可以讓勞務派遣人員孭鑊,一舉多得,所以用人單位傾向僱傭編制外人員。
編制外就是「二等公民」
在中國大陸,所謂編制外員工,是針對編制內員工而言的。
根據公開資料,中國這種編制內、編制外「雙軌制」用工主要包括三大部份,一部份是中共政府機構、法院、檢察院等公權力部門僱用的臨時工,如輔警、一些城管等;第二部份是學校、醫院等所謂的事業單位僱用的臨時工;第三部份是國有企業僱用的臨時工。
編制外人員和編制內人員相比,不僅收入差距大,福利待遇差距也很大,如社會保障、落戶口、評職稱、向上發展的機會等,都不平等。
更重要的是,這種差異不僅是待遇上的差異,而是一種「身份差異」。
2015年6月3日,中國機構編制管理研究會理事葛濱在《北京日報》發文《事業單位改革為何要動編製》,其中提到,當前人事管理沿用的是中共政權成立後一直實行的編制管理,編製不僅是財政支付公職人員工資的依據,同時還具有身份管理的作用。他說,身份管理的作用甚至超過了作為發工資依據的作用。具體而言,公務員沒有行政編制就無法取得公務員身份,事業單位人員沒有事業編製就可能落不下戶口,不能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障,不能評職稱,不能晉陞到高級別崗位等等。他說,有事業編製,就是單位的「自己人」,沒有事業編製,在事業單位工作,就是一個「二等公民」。
編製是中共極權的基礎
旅美法學學者王玉清近日在新唐人發文《編製——中共極權的基礎》,其中提到,編製和中共的「單位」制度有關,是中共「單位」制度的延伸。
文章說,1949年之前,中共在其佔領的地區依照權力和資歷定出不同等級,實行供給制。中共竊取大陸政權之後,供給制逐步變成了工資制,把各類城市人員全部納入到「單位」中。單位制度功能是中共對成員的高度控制,單位通過「豢養」的單位成員,實現貫徹中共的意志。單位就是中共實現極權的主要載體。
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共有限的經濟改革之後,中共對人的控制則是通過單位衍生的編制,編制內人員由此而來。這些編制內人員和中共的關係,是原有單位關係的延申,中共利用國家財政豢養這些人,給與這部份人特權和優待,同時,這些人也是中共利用的工具。
作者最後說,中共極權體制不改,編制內、編制外,就不會取消,中國人就不會實現真正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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