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警署警長涉嫌未經許可,向3名同袍借款逾42萬元,另外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詐騙逾8萬元貸款,以及隱瞞債項,並且涉在廉署調查期間,游說其中一名前同袍作假證供。被告周二(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承認訂明人員接受及索取利益、欺詐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16項罪名當中的11項,被判入獄22個月,另需歸還5元予政府。
被告黃志明(54歲)承認8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1項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1項欺詐罪、1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其餘5罪獲存檔法庭。
案情指,被告於1988年加入警隊,2016年升任警署警長。2019年,被告申請提早退休,並以合約條款重新受僱警務處,他在填寫相關表格申報財務狀況時,隱瞞一筆逾122萬元欠債,從而獲取逾256萬退休金。
2017年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駐守葵涌分區一個軍裝巡邏小隊,並於2020年至2021年期間以股票投資失利、兄長入住院舍繳費以及無法從銀行提款等不同理由,多次向4名下屬及上司借錢合共逾42萬元。
另外,被告於2020年向警察儲蓄互助社謊稱自己沒有任何債務,獲批貸款80,100元,但事實上他當時有超過122萬元債務。廉署其後介入調查,被告多次提醒其中一名伍姓同袍不要向廉署披露二人之間的金錢往來。被告及後被捕,警誡下只承認曾向伍姓和謝姓同袍借錢,但對虛報財務狀況保持緘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表示,被告任警務人員逾30年,應知道廉正誠信的重要性和犯罪後果。被告多次以上司身份向下屬借款,下屬因其身份感到壓力而不敢拒絕。但考慮到被告有悔意,過去在警隊獲得多次嘉許,亦因欠債令影響子女學業。嚴官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至24個月,並酌情扣減兩個月刑期至22個月。另外,由於控方表示被告無力還債,為免被告被迫破產,經辯方同意後,法官頒令被告須即日歸還5元予政府。
案件編號:DCCC7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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