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各個媒體的推波助瀾中,一個名為「華盛頓責任與道德公民」(Citizens for Responsibility and Ethics in Washington,簡稱CREW)的組織向科羅拉多州一家審判法院提交了一份訴狀,要求取消前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在科羅拉多州總統選舉中的投票資格,理由是他是一名叛亂分子。不得不說,CREW的存在似乎主要是為了起訴共和黨人,尤其是特朗普前總統。

例如,幾年前,CREW就發起了一場毫無根據的訴訟,指控特朗普違反了憲法中的薪酬條款(emoluments clause)。

當然,CREW組織在提交訴訟的同時還呼籲各方捐款,以「保護我們的民主」。

CREW的這次訴訟是各地多宗尋求取消特朗普前總統參加2024年總統大選資格的訴訟之一,理由只是他在2020年總統大選中的民眾投票之後採取了行動表達了自己的觀點,被稱為「叛亂分子」。然而,這些訴訟面臨諸多法律障礙,不可能輕易通過,這不禁讓人懷疑它們究竟是為了伸張正義,還是為了籌款和宣傳。

本文就專門探討這些訴訟面臨的一些法律障礙,分為兩個部份。第一部份闡述起訴資格問題和第一個法律障礙;第二部份分析其它幾個障礙。

在切入正題之前,需要聲明一下:我不是特朗普政治的堅定支持者,對於這一點經常閱讀我的專欄文章的讀者朋友都再清楚不過了。與大多數從事這方面寫作的同行不一樣的是,我的原旨性憲法研究並不是為了特定的政治目的而專門設計的。我的研究原則是基於歷史證據,根據事實的本身是非曲折作出客觀公正的分析。

「取消資格」訴訟的法理依據

據稱,「取消資格」訴訟的依據是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第3條。該條款取消了叛亂分子擔任大多數公職的資格。其部份內容如下:

「無論何人,凡先前曾以國會議員、或合眾國官員、或任何州議會議員、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員的身份宣誓維護合眾國憲法,以後又對合眾國作亂或反叛,或給予合眾國敵人幫助或鼓勵,都不得在美國擔任國會參議員或眾議員、或總統和副總統選舉人,或擔任合眾國或任何州屬下的任何文武官員。然而國會得以兩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數取消此種限制。」

這個條款被稱為「取消資格條款」。

這些訴訟聲稱,特朗普前總統挑戰2020年大選和涉嫌煽動2021年1月6日國會騷亂的行為,足以被判定成為「叛亂分子」。顯而易見,這種說法至少存在以下幾個錯誤:

• 對憲法中「叛亂」一詞定義過於寬泛;

• 對「在美國擔任……任何文武官員」這個說法的解讀值得商榷;

• 對第一修正案的法律解讀非常狹隘;以及

• 愚蠢地認為地方民事案件是解決如此重大問題的途徑。

在此基礎上,本文將重點討論請願人是否擁有起訴的合法權利,以及如果法院不立即駁回他們的訴訟,他們將面臨的第一個法律問題。

障礙一:訴訟資格和成熟性

近年來,當最高法院以上訴人不具備「訴訟資格」為由駁回對奧巴馬醫改和其它越權聯邦行為的挑戰時,保守派人士感到非常失望。然而,在特朗普取消資格訴訟案中,可能面臨失望的變成了政治左派人士。

從法律層面來看,一方需要有「資格」才能提起訴訟。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的訴訟資格規則是不同的。在聯邦法院,原告必須聲稱被告對其造成了傷害或構成了迫在眉睫的傷害威脅。原告還必須證明法院可以對此採取一些(「補救」)措施。這些內在要求可以概括為:(1)事實上的傷害;(2)因果關係;(3)可補救性。

原告若要因迫在眉睫的傷害提起訴訟,傷害必須證實是「迫在眉睫」的。如果不是迫在眉睫,則案件「審查時機尚未成熟」。這是因為當損害的可能性是偶然的或遙遠的未來時,許多事件可能會介入以阻止損害的發生。用司法語言來說,損害只是「推測」。如果一個案件的審查時機不成熟,原告就沒有訴訟資格,法院就會駁回訴訟。

安德魯‧海曼(Andrew Hyman)是來自麻薩諸塞州的一名法律學者,是我在另外一個研究項目的合作者。他在幾天前發表的題為「叛亂性與成熟性」(Insurrection and Ripeness)的文章中指出,按照聯邦標準,指控特朗普總統不符合任職資格的案件顯然並不「成熟」。特朗普總統還沒有贏得2024年總統大選,而且可能永遠不會。他甚至還沒有贏得共和黨提名。目前,他還沒有贏得一個共和黨代表席位,因為第一次黨團會議和初選離現在還有幾個月的時間。

因此,各種不可預測的因素都可能阻止他贏得2024年總統大選,所以也就不可能有取消資格與否的問題了。

正因如此,誠如海曼先生所言,取消資格的程序啟動時機歷來是在候選人當選之後,而非之前。

而在州法院,如CREW組織提起訴訟的科羅拉多州法院,「資格」規則通常比聯邦法院更為寬鬆。儘管如此,州法官一般不會審理僅有推測性損害的案件。具體而言,在科羅拉多州,原告若要獲得訴訟資格,就必須證明其受到了傷害或傷害威脅。如果所謂的未來傷害「遙遠」或「過於間接和偶然」,科羅拉多州法院就會極有可能駁回案件。

當然,科羅拉多州CREW訴訟案件中原告的訴狀是以最有力的方式指控其訴訟資格的。然而,即使是其措辭也說明了所稱「損害」的推測性、不確定性和未來性,如:

「如果一名不合格的候選人出現在選票上……不合格的候選人將影響選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政黨最終可能會在大選中提名一名不合格的候選人。……如果特朗普出現在選票上,本來會投票給請願人所選擇的候選人的選民就會轉而投票給特朗普,『他們怎麼可能知道?』從而降低請願人所選擇的候選人贏得選舉的可能性。共和黨選民可能被剝奪在大選中投票給合格候選人的機會。」

這段訴狀詞充斥著許多這類表達不確定性的詞語:「可能會產生影響」,「可能最終」,「可能性」,「否則可能」等。

任何負責任的法院都不應裁決此類問題。

如果請願人真的認為他們可以證明特朗普前總統個人參與了叛亂,那麼他們的正確做法要麼是(原因詳見本文第二部份)向州立法機構提出申訴,要麼是等待人民選擇一個特朗普選舉人佔多數的選舉團。如果人民確實選擇了特朗普佔多數的選舉團,那麼請願人可以要求加快司法審查,包括最高法院的審查。

在特朗普前總統既當選又被取消資格的可能性極小的情況下,不可能出現憲法危機:根據憲法第20修正案,特朗普前總統的副總統競選夥伴將就任總統。

障礙二:取消資格條款可能不涵蓋總統

眼尖的讀者可能會注意到,雖然取消資格條款提到了參議員、眾議員和總統選舉人,但並沒有提到總統或副總統。那些起訴取消特朗普總統候選資格的人認為,「美國……之下的職位」一語包括總統職位。然而一些現代學術研究得出結論,他們的看法是錯誤的。換而言之,取消資格條款可能根本不包括總統。

憲法第14修正案的起草者可能有充份的理由將總統排除在取消資格條款之外。首先,選舉團的結構有助於確保成功的候選人在全國許多地區獲得廣泛的民眾支持。取消資格條款允許國會取消一個人擔任較低職位的資格。然而當選總統或副總統則證明了作為更高權力機構的人民本身已經賦予了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的公正性。

此外,要求總統候選人或當選總統向國會請求赦免也存在權力分立問題:總統職位旨在獨立於國會,而這種請願可能會使未來的總統處於從屬地位。此舉還可能導致最不光彩的政治討價還價行為。

最後,正如本文第二部份將要闡述的那樣,將取消資格條款的適用範圍擴大到總統和副總統,會帶來一些重大的行政問題。

需要表明的是:我並沒有明確指出「美國公職」一詞不包括總統職位。這個問題仍然存在爭議。然而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有觀點認為美國公職不包括總統職位,而那些主張取消資格的人必須首先證明這個論點是錯誤的。#

作者簡介: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 2014年)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Some Reasons Why Lawsuits to Disqualify Trump Will Fail—Part I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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