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成員兼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有線電視節目上說,陪審團制度是一個老化及過時的制度,並指「国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由指定法官處理更合適:
「如果你問我,我就寧願三位法官好過陪審團,因為三位法官首先受過專業訓練,他們去審訊案件,有一定原則性的處理方法,就算他自己本身有些政治立場,他會儘量不容許自己的政治立場,影響他的判斷,但陪審員沒受過這些訓練,未必可以做到這一點,所以我自己個人認為三位法官去處理這些案件,其實是相當安全的。」(注1)
湯家驊所說的話,基本上沒錯。首先,陪審團的確古老,至少可追溯至古代日耳曼人習俗。其實光是看「juror(陪審員)」字源,已知道它如何「老化過時」了。「Juror」源自拉丁文「iurator」,原義不是「陪審員」,而是「發誓者」。古人認為人發了誓,那他回答任何問題,都有聖神參與,保證答案真實不虛——對於發誓當食生菜的現代人來說,這種想法還不過時?
Juror的職責,古代也有別於現代陪審團。那時候,一眾juror不大需要在庭上聽取證據,因為他們自己的想法就是證據——他們往往是案發地區居民,審訊前早已靠耳聞目睹、道聽途說或明查暗訪,掌握了充份案情,只要在審訊前發個誓,以示自己並無虛言,就可判定被告有沒有罪了。
儘管古代jury跟現代的大不相同,但湯家驊的口味,大家都懂——他不喜歡老的。如果要年輕一點的制度,可參考日本。2009年日本正式施行「裁判員制度(さいばんいんせいど)」,英文叫「citizen judge system」——按照這個制度,刑事案可由法官和從市民中選出的裁判員共同審理。比起陪審制或單靠法官,「裁判員制度」顯然較young,合乎湯家驊口味,他何不向李家超推介呢?
另一疑問:陪審團在香港行之多年,為甚麼湯家驊現在才指它「過時」,認為三個指定法官比陪審團更好呢?這問題就更加簡單了。我不直接答你,我借英國法官兼法學家德富林男爵(Lord Devlin,1905-1992)的話來答你。
德富林男爵有一部名著《Trial by Jury(陪審團審判)》,末章指出「每個陪審團都是個小議會(Each jury is a little parliament)」。他認為在民主社會中,陪審團跟議會根本是一體兩面:政府需要有效率施政,但又不能漠視民意,所以建立了議會;司法需要鐵面無私的律法,但又要顧及國民追求公平正義的理想,所以建立了陪審團。
陪審團有種特殊權力,叫「jury equity(陪審團衡平法)」:在某些特殊情況,一宗案件就算鐵證如山,法官指引也傾向定罪,但只要陪審團認為法律不公正,就可做出與法律矛盾的判決。我可舉一個著名案例。
1982年,英國皇家海軍擊沉了一艘阿根廷巡洋艦。三年後,公務員Clive Ponting向國會議員洩露了兩份有關巡洋艦沉沒的官方文件,其後被控違反「官方保密法」。Ponting抗辯說,公開文件「符合公眾 利益」,但法官指示陪審團該判他有罪,並霸氣裁定「何謂公眾利益,由其時的政府說了算(the public interest is what the government of the day says it is)」。結果陪審團判Ponting無罪,令英國政府大為震驚。
以上案例,連我這類法律門外漢也知道,湯家驊不可能不知道。沒有陪審團,自然就不會有jury equity,從而杜絕了陪審團充當「小議會」的「奪權」機會。這分明是香港制度「完善」的優勢,奇怪湯家驊為甚麼講一半不講一半。他沒有講的另一半重點,且讓我引用德富林男爵一段話稍作補充吧:
Each jury is a little parliament. The jury sense is the parliamentary sense. I cannot see the one dying and the other surviving. The first object of any tyrant in Whitehall would be to make Parliament utterly subservient to his will; and the next to overthrow or diminish trial by jury, for no tyrant could afford to leave a subject's freedom in the hands of twelve of his countrymen. So that trial by jury is more than an instrument of justice and more than one wheel of the constitution : it is the lamp that shows that freedom lives.
「每個陪審團都是小議會。陪審團發揮理智,跟議會無異。以上兩者,我不可能看到一個垂死,另一個卻倖存。白廳裏任何暴君的頭號目標,都是讓議會對他唯命是從;其次就是推倒或削弱陪審團審判,因為沒有一個暴君甘心將臣民的自由,交由十二個國民來決定。 因此,陪審團審判不僅僅是司法工具,也不僅僅是憲法的一個輪子:它是昭示自由健在的那盞明燈。」
湯家驊認為在香港審「国安法」沒有陪審團更好,他是對的,只是他沒講清楚對誰有好處,也沒明言拋棄陪審團後,得到的是「黑暗」。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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