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間本地媒體引述消息報道稱,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若高院3名指定法官審理「危害國安」案件作出無罪裁決,律政司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政府現正諮詢法律界意見。而民主派初選案現時正在審理中。
報道稱,律政司認為不能推翻高院原訟庭在國安案件的無罪裁決是「漏洞」,有別於現時控方可就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所作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律政司表示,新建議不影響高院原訟庭陪審團案件。
律政司《檢控守則》指出,根據《區域法院條例》及《裁判官條例》,律政司司長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針對原審法官或裁判官的決定,分別向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提出上訴。這類上訴屬特殊情況,只會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才提出。
《明報》引述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的意見,他認為若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因「錯誤理解法律」而作出無罪裁決,控方已可就法律原則上訴,反問是否國安法被告一定要入罪「先無漏洞呢?」
根據律政司發表的《香港刑事檢控2021》,在2020年刑事檢控科未有向上訴庭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而2021年則有6宗。《明報》報道指出,6宗均涉及反修例被控「暴動」的案件。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向傳媒證實,已收到相關諮詢文件。
【4月22日 上午9:00更新】
律政司回覆本報證實有建議提出上述修訂,現就該建議向持份者進行諮詢工作。
律政司指,擬議的上訴機制是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將主要以《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為藍本。律政司聲稱有關上訴將僅涉及法律事宜,「案例已解釋法律事宜包括,任何合理的法官在顧及恰當的考慮和自我給予恰當的指引後均無法得出之有悖常理的結論或事實裁斷」。
律政司又指擬議的上訴機制「務必」及時立法,在考慮持份者的意見後,會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該建議的詳情以供討論。視乎諮詢的結果,律政司計劃將該建議與早前提出另一項《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修訂建議,即訂定法定上訴程序,供控方就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所作出的毋須答辯的裁定提出上訴,透過同一份過修訂條例草案交由立法會審議。
翻查資料,「毋須答辯」是指,在審訊階段,控方會作出開案陳詞,提出證據,包括傳召證人,辯方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毋須答辯」,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令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如法庭考慮後認為表面證據不成立(no prima facie case),便會裁定被告毋須答辯,並可當庭釋放。
律政司建議賦權控方在主審法官或上訴法庭許可下,就原訟法庭法官在刑事審訊中作出的「毋須答辯」的裁定,可提出上訴。新上訴制度應適用於原訟法庭的刑事審訊,不論有關審訊是否設有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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