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發表文章,被指呼籲市民出席同年「六四」集會,早前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遭判囚15個月。鄒其後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上月裁定其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律政司不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今日(19日)在高院獲張官批准。

因支聯會案仍須還押的鄒幸彤,今日由囚車送到高等法院。

律政司一方庭上提出兩項法律議題,包括「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被告,可否挑戰警方禁止集會命令合法性為辯護理由,尤其該禁令獲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已經裁定維持警方的決定;如是,法院應該如何處理被告對禁令合法性的質疑。

張官上月頒下判辭,推翻去年1月西九龍裁判法院的原審裁判官陳惠敏的裁決,她認為證據並不顯示警方有按《公安條例》第9(4)條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其它可行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疫情考慮,是發出禁止令的原因,但亦沒有考慮其它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由於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張官裁定鄒幸彤即使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案件編號:HCMA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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