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涉去年拒絕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案件今(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12日審訊。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提出中段陳詞,指警方聲稱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是無合理基礎,加上危害國安定義過闊,要求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但是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鄒在內所有3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鄒幸彤將要作供,案件下周二(6日)續審。

警方國安處指支聯會曾經從「組織4」收取2萬元。鄒幸彤稱警方不能單憑一次轉帳,就以此為基礎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並極端地指任何轉帳的款項都是「資助」。鄒說,若果警方的基礎成立,大學收受海外校友捐款、公司向海外賣產品,都會變成外國代理人,香港作為國際城市,但警方任意以「外國代理人」標籤,並強迫有國際連繫的市民交資料,是侵害國際交流。

鄒幸彤又批評「危害國家安全」定義過闊,容讓任意的政治檢控,「任何人說任何令政府不開心的話,也可被視為犯罪」,指出國家安全不是由隱藏真相,及禁止發表感受來保護。

羅德泉一度質疑鄒幸彤發言與案件的相關性,鄒強調本案是政治檢控,欠缺實質證據指控危害國安。

對於警方向支聯會索取資料,鄒幸彤亦質疑警方發通知書的必需性,指索取的資料包括可從公開渠道輕易取得,甚至包括1989年的資料,加上警方發通知書時,無提及曾考慮侵害人權的因素,認為通知書違憲。

在鄒中段陳詞前,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接受覆問。洪稱是利用支聯會從「組織4」收取的2萬元,評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及能否向其發通知書。

隨後拘捕鄒幸彤的國安處警員作供,承認以「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拘捕鄒後,並無在警誡與首日兩次錄影會面中,提到鄒涉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鄒幸彤稱《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下,正是侵害被告的緘默權和私隱權,因為警方可以此在無合理基礎下查問被告涉及其他罪行。

羅德泉最後裁定被告鄒幸彤,支聯會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表證成立,鄒將會作供,鄧、徐不會傳召證人。案件下周二(6日)續審。

本案原本另外兩名被告梁錦威和陳多偉早前已經認罪,遭判監3個月,現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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