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鏗鏘集》編導蔡玉玲,就2019年元朗721事件作專題報道時為車牌查冊,去年被裁定2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判罰款6,000元,蔡玉玲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今日(7日)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首位因車牌查冊被判罪的記者、前港台編導蔡玉玲離開高等法院時會見傳媒,她表示不止她本人,而是整個新聞業界對判決都感到失望,因為今次敗訴直接影響一直行之有效的查冊制度,對新聞業界日後如何監察社會上有權力人士,都可能會帶來窒礙。她又表示「我可以好大聲講無悔無愧,我問心無愧」,就算再讓她作出決定,她相信自己都會是毫不猶豫去做當初做的事。
她現正同法律團隊討,會視乎有多大可能性抗辯及資源時間上的運用,她們需要在28日內作出,「相信到時都會同公眾有個交代,睇下案件會唔會再進一步上訴去到終審法院」。
蔡玉玲早前提出上訴,法官李運騰聽畢雙方陳辭後,今早頒下判詞。上訴方指出,網上查冊表上的申請項目只包括「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及「其它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未有其它選項,而「其它交通及運輸事宜」字眼並不清晰。法官李運騰表示難以接受這個說法,認為申請選項意思明顯而清晰。
上訴方認為,查冊用途不應受「交通與運輸事宜」所限,上訴人當時調查721事件中疑似運載武器的車輛,涉及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用途,有合理原因確認車主身份,屬交通及運輸事宜。但法官認為說法牽強,因為蔡玉玲查冊的目的是為偵查報道,非車輛本身,他亦同意案件裁判官所說,蔡玉玲清楚自己查冊的目的,並非如聲明所述的「其它交通及運輸事宜」,而是為「採訪」及「報道」。李官不否定上訴人有良好動機索取資料,但認為這並非辯護理由,決定駁回上訴。
2019年7月21日晚,元朗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蔡玉玲與當時的《鏗鏘集》團隊追查事件,發現有車輛涉嫌運送武器,並透過查冊得知車主身份。報道在2020年刊出,同年11月蔡玉玲被捕,因車牌查冊被控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去年裁定蔡玉玲罪成,合共罰款6,000元。
案件編號:HCMA236/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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