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保險代理昨日(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2日待取得背景報告後判刑,被告即時還押。
60歲女被告,被控11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即被告在其報稅表、其業務的損益表和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僱主報稅表)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在該等報表內的陳述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被告先前否認有關控罪,經審訊後昨日被裁定全部11項逃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獨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她在其業務2009/2010至2011/2012課稅年度的損益表內申索扣除「辦公室助理」支出,並在其業務提交有關該3個課稅年度的僱主報稅表內,申報2名人士為其業務的僱員及每年各人獲得薪酬9.6萬元。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2名人士均沒有為被告或其業務工作,亦沒有從被告收取任何薪酬,有關虛假的「辦公室助理」支出每年共19.2萬元,被告從而減少其業務在該3個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利潤57.6萬元,涉及的稅款合共逾7.5萬元。
此外,被告在其2008/2009、2013/2014至2016/2017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訛稱其父親在該5個課稅年度內連續與她全年同住,以申索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有關虛假申索的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達19.4萬元,涉及的稅款合共近1.2萬元。被告在8個課稅年度虛報的支出及免稅額總額達77萬元,逃繳稅款總額逾8.6萬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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