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因多次在公眾場合高叫「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9個月。他不服刑期,今日(7日)向高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方指,馬俊文沒有預謀犯案,其呼叫的口號流於空泛,並無實際行動,認為本案不屬情節嚴重。法官表示,本案為首宗上訴庭處理的國安法判刑案件,有重要性,故需時考慮,將於9月5日頒下判辭。

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上訴方代表為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及大律師吳宗鑾,答辯方為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1條,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且「情節嚴重」者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訴方表示,本案不屬情節嚴重,上訴人的發言只是其個人取態,不會令國家安全受影響。他又指,上訴人沒有周詳計劃,所叫的亦是當時一般流行的口號,內容流於空泛,即使上訴人曾受訪,但並非主流媒體,影響力有限。

對於原審法官陳廣池指上訴人無悔意,蔡維邦指悔意是案發後的事,不會增加煽動的效果,即使求情信沒有悔意,亦不代表上訴人重犯機會高。蔡又指,陳官判刑時的部份考慮主觀,例如指上訴人的行為是「刷存在感」。

律政司代表則指,上訴人在3個月內犯案20次,其中至少5次是處於保釋期間,又指上訴人曾在「7.21」等敏感日子犯案,認為本案情節屬嚴重。

案件編號:CACC272/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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