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署發言人昨日(18日)表示,一名公屋申請人2019年申請公屋時,因虛報婚姻情況而被起訴。九龍城裁判法院早前裁定其罪名成立,17日判被告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房屋署表示,該名申請人在2019年向房屋署遞交的申報表內,申報她的婚姻狀況爲離婚,隨後調查揭發,她事實上已於2013年再婚。根據法例,她的公屋申請必須與其配偶一同提出。她承認刻意隱瞞婚姻狀況,希望藉此加快獲配公屋。

申請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及定罪。裁判官考慮案情的嚴重性及閱讀感化報告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根據《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因此而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屋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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