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寶田邨一名58歲男子,先以錘子襲擊鄰居,判刑後翌日再以高濃度硫酸淋向事主報復,致嚴重燒傷。被告昨日(13日)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意圖使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重判他入獄12年1個月。

被告黃健強(58歲),須依靠輪椅代步,因輪椅擺放的問題長期與沈姓男鄰居糾紛,2020年中被告用錘子襲擊事主,同年11月20日被判入獄1個月,緩刑1年。在判刑後翌日隨即以高濃度硫酸淋向事主,事主馬上向保安求助,並由保安協助報警拘捕被告,涉案男子於庭上承認控罪。

根據警方搜查被告住所,於單位內檢獲3樽濃度達73%或以上的硫酸,從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該3樽高濃度的硫酸,可引致嚴重皮膚燒傷及永久視力受損。事主被送往醫院檢驗後,亦證實頸部、眼睛、胸口、雙腳等部位有2至3級燒傷,佔全身皮膚約18%,一度需要留醫深切治療部。

法官不接納辯方求情的理由,指被告曾遭嘲諷而犯案,認為被告沒有能力控制情緒,對社會帶來潛在風險,又反駁辯方指3樽高濃度硫酸是作清潔用途,清潔毋須準備如此多的硫酸,質疑被告是為了報復而早有預謀。

法官金貝理指被告行兇後,依然不忘對着事主哈哈大笑,狠斥被告惡毒及沒有悔意,又相信他享受下手的一刻,認為刑罰須具阻嚇性,遂以18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6個月,連同違反緩刑令的1個月判刑,重判他入獄12年1個月。

案件編號:HCCC 187/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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