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於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鐳射筆之後被捕,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妨礙司法公正共3項罪名,辯方表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9日裁決。
辯方律師陳詞指,被告持有鐳射筆沒有裝上電池,不單並非攻擊性武器,更連一支電筒也說不上。當日並無大型騷亂事件,在被警員拘捕前的9分鐘期間,以此武器傷害他人絕不是被告的意圖,而且控方不能單以過往有示威者用鐳射筆襲警,便推論被告有同樣意圖。
法官游德康問到被告若打算以鐳射筆作觀星用途,如何解釋未有裝上電池。辯方回應,該9分鐘才是案件關鍵,觀星是日後的事,被告在案發時若有意傷人,便會買電池。
辯方亦表示,被告遇上一個陌生人突然上前靠近,在未獲悉警務人員52338林發建的便裝警員身份前躲閃,完全屬於一個人的合理反應。
至於方仲賢被捕後重置電話,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證明流失的手機資料與案件有關,作供的救護員亦沒聽到警員曾告知被告,會檢取手機作證物,認為未能舉證被告有意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沒有進一步陳詞,案件押後至明年2月9日裁決,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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