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於2017年參與六四集會期間,於維園內恐嚇《東方日報》一名男記者,早前獲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定罪,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今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黎智英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於早前的審訊中表示,黎智英與《東方日報》男記者X一直有積怨,並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信黎是在發脾氣及一時衝動下,才說出相關字句,黎當時除對X作出指罵外,並沒有其它動作或對其展示出武器。另外,現場的片段亦顯示X被黎智英罵後仍「笑笑口」繼續拍攝,因此相信X並非受驚。

律政司則指於警誡下,黎智英曾表示他被X跟蹤兩年多,一直未見出事,但當時黎指X近數月很aggressive(進取),意謂雙方之間的敵意在案發前近數月才開始。律政司又指裁判官認為黎稱「我實搵人搞X你!」的意思含糊時,並未有充份考慮整體環境,屬錯誤裁決。法官陳慶偉質疑,若環境屬重要事宜,那是否應先考慮《蘋果日報》與《東方日報》兩傳媒間的衝突。但律政司稱部份這與案件並無關聯,又強調新聞自由的重要性,舉例稱如兩間公司的老闆有恩怨,實不應遷怒於公司僱員,認為X當時是於公眾場所進行正常拍攝,亦距離黎有7至8米,非近距離拍攝,認為如黎當時不想被拍攝,可以提早離開或躲進洗手間等。

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陳詞指,裁判官並沒有錯誤引導或誤解事實,稱其裁決合理,認為律政司提出的上訴應被駁回。

案情指被告黎智英(72歲),於2017年6月4日於維園內音樂亭附近威脅《東方日報》男記者X,指會使其身體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

案件編號:HCMA138/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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