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環暴動案脫罪的湯偉雄,及2016年旺角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分別就「夥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等爭議提出終極上訴,案件昨日在終審法院展開聆訊,擇日頒布裁決。
今次的上訴主要為釐清普通法下的「夥同犯案」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關乎在案發現場附近的「哨兵」、「家長車」等非在場人士是否會被指控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現時已有多宗案件因等候終審結果而押後裁決,另外,政府過去兩年大量起訴有關罪行,候審案件預料2024年才完結,今次裁決潛在影響深遠。
盧建民及湯偉雄分別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及戴啟思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審理。本案涉及的法律爭議包括「夥同犯罪」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不在場者或在現場產生鼓勵作用者是否有罪;暴動罪中是否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之間有溝通等。
須釐清聚集「共同目的」
辨識聚集群眾
李志喜表示,控方必須證明有至少3個人為共同目的聚集,且作出令人害怕的行為,才能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動。在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有不同人以不同目的聚集,包括光顧小販、宣傳選舉等,亦有人穿同一款衣物、持大聲公到場,有人手持盾牌,但控方沒有證明盧建民屬於其中一個群組,盧建民卻被裁定罪成。
李志喜指,控方對暴動的定義與上訴方的理解不同,應至少3人構成非法集結後方可演變成暴動。她提到在盧建民涉及的案件中,有4人被控暴動,但只有盧建民一人罪成。李志喜指,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引導不足夠,應提醒至少3人干犯暴動才可定罪。
李志喜認為,控方應以釐清聚集的「共同目的」,以辨識聚集群眾及確定被告的罪責。她舉例指,如有3名醉漢在暴動現場踢垃圾桶,有何暴動罪責?她強調,控方須辨識出引起非法集結的成員,否則控方將會模糊犯案指控,甚至出現濫告的情況。
「夥同犯案」原則不適用
亦有其它條文檢控
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表示,干犯暴動罪的人士必須是一起參與非法集結,並持有共同目的,不在現場者不應有罪。湯偉雄在案發時距離暴動現場約100多米遠,有很多人因不同原因路過此地,並不能證明他們有共同目的。
戴啟思續指,現行法律條文已經有協助、教唆、煽惑、串謀等引伸控罪,縱使「夥同犯案」的原則不適用,也沒有法律漏洞。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說,「夥同犯案」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下的罪行,否則將造成很大的法律真空,例如暴動罪的主腦、教唆者、提供工具的人士都可能不在案發現場,若「夥同犯案」原則不適用則無法定罪。不過他亦同意,即使沒有「夥同犯案」原則,仍可憑從犯關係,以其它條文檢控不在場的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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