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和朱凱廸提出私人條例草案,要求修改《公安條例》中的「暴動罪」和「非法集結罪」控罪定義及最高刑期。

「反送中」運動期間,警察拘捕大量抗爭者,控以「暴動罪」和「非法集結罪」等罪名。區諾軒和朱凱廸提出私人條例草案,要求修訂「暴動罪」和「非法集結罪」。

他們表示,《2019年公安(修訂)修例草案》是根據《基本法》第74條提出,旨在修改和取代有關公眾集會或遊行的罪行,希望更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同時賦予被控暴動罪人士陪審團的權利,及限制警方在舉行合法公眾集會的地方附近濫用截停和搜查的權力。

他們指,港英政府於1967年訂立《公安條例》平息六七暴動,隨著《香港人權法案》生效,《公安條例》部份條文被裁定為違憲,但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至今沒有遵循現代人權法治角度進行任何修改,不符合國際標準。

他們參照英國法律委員會的報告,提出將暴動罪的最高監禁刑期由10年減降至3年,集結人數的要求由3人提高至12人,以及加入「共同目的」作為必要控罪元素等。同時暴動罪必須包含暴力元素,若只參與相關集結,但沒有意圖作出暴力行為,或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屬暴力的人,並不觸犯暴動罪及協助及教唆暴動罪。

草案又提出修改「非法集結罪」的定罪元素,訂明使用暴力及威脅使用暴力是「暴力擾亂公共秩序」必要的元素,廢除備受爭議的「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又建議把罪行的最高監禁刑期改至6個月。

區諾軒表示,修例為政府提供依據和基礎,切實地回應五大訴求中撤回暴動定性和釋放被捕人士。條例草案已獲律政司發出證明書,之後會提交予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他又呼籲林鄭月娥在周二召開行政會議前,回應是否願意接納修例建議。

吳靄儀:公安條例過時違背人權法

一同出席記者會的前法律界議員、大律師吳靄儀指,《公安條例》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定義過於廣泛,令警方能大規模拘捕人權人士。若能清晰修改法案,警方就不能隨便搜捕定罪。

她又指《公安條例》與《香港人權法案》違背,「現在警方因為這個過時的法例逮捕了五千多人,還要告五百多人,令大家都感到很憤怒。這個時候提出《公安條例》檢討是非常的合時的做法。」

她認為,如果立法會不能討論修改《公安條例》的話,對香港的名譽非常有影響。「因此,第一步林鄭月娥特首應該同意讓這個法例能夠上去立法會的議程,可以在立法會裏討論和通過。如果大家有甚麼地方要修改的,是可以提出來修改的。」她並強調,法案它能否通過,合不合理,能否得到香港人接受,應該由立法會去決定,特首不應該故意連討論都不讓人討論。

黃之鋒:修例刻不容緩

同場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也認為,修改《公安條例》是當務之急、刻不容緩,可以停止律政司無差別地起訴,和警方無差別拘捕民眾。他表示,《公安條例》的內容非常含糊,希望讓國際上認識到這是過時的殖民地法例,成為政權的打壓工具。

他強調過時的法令不應成為現行社會之法律,並要求林鄭必須重視國際社會對香港警權過大,及無差別起訴狀況有多嚴重的關注,就修訂發出書面(同意)通知是非常重要。

聯合國曾多次批判《公安條例》,認為「非法集結罪」過份限制港人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權利。2013年人權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就提出擔憂「越來越多的示威者被逮捕和起訴」。

2017年,12名著名法律界權威連署表達對《公安條例》的關注。美國的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2018年周年報告》也就《公安條例》表達關注,同年30名英國國會議員也要求英國政府提出香港自由的關注,並形容《公安條例》是古老的殖民法例,不能滿足聯合國對人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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