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我在香港大紀元發表了《七問香港立法會全體議員——致香港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一封公開信》。
其中第六問談到:我被關押在北京市前進監獄時,曾向專門負責迫害法輪功的柳剛警官索賠1000萬元人民幣,前進監獄另一位專門靠迫害法輪功陞官的警官劉光輝,收到我的巨額索賠要求後,竟然一聲不吭,沒有說半個「不」字!
這件事是不是極端反常?毫無疑問:非常反常。
事出反常必有妖。
這裏,再作此文,將這個極端反常的案例做進一步說明,或許對讀者了解「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是完全錯誤的,並且明知是錯,卻不願承認,還要繼續迫害」會有所幫助。
我之所以向柳剛警官索賠1000萬元人民幣,是因為柳剛以「這裏是監獄」為由非法扣押了我寫給當時中共黨政軍最高領導人胡錦濤等的10封檢舉信。現將這10封檢舉信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10封檢舉信的寫作對像
這10封檢舉信是分別寫給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尉健行,時任中央書記處書記、中紀委副書記何勇,時任中紀委副書記干以勝的。
其中,寫給胡錦濤的一封,寫給尉健行的一封,寫給何勇的七封,寫給干以勝的一封。
二,10封檢舉信的檢舉對像
這10封檢舉信的檢舉對像共9個,分別是:
(1)北京市國家安全局技術偵查局鑒定技術所鑒定人;
(2)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人;
(3)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
(4)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
(5)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院長王明達;
(6)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做偽證者;
(7)時任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社長蔡翔;
(8)隱藏在中共最高層、向賴昌星洩露絕密文件者;
(9)時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賀國強。
三,向胡錦濤、何勇檢舉賀國強
我致胡錦濤的檢舉信,寫於2010年9月11日,標題是《關於依法逮捕賀國強的強烈要求》。
賀國強是時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當時中共反腐敗最高專門領導機關的最高領導。
賀國強是誰提拔重用的呢?江澤民、曾慶紅是也。
2002年11月,中共召開十六大。在十六大召開前,當時的中共黨政軍最高領導人江澤民,當時的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組織部長曾慶紅,就開始對中共十六大的人事安排佈局。江澤民計劃在十六大上提拔重用曾慶紅為主管中組部的中共政治局常委。誰來接替曾慶紅任中央組織部長呢?江、曾選中了賀國強。2002年10月,賀國強被任命為中央組織部長,同年11月,賀國強在十六大上「當選」中共政治局委員。十六大後,賀國強在曾慶紅的直接領導下工作了五年。
2007年10月,中共召開十七大。當時,江澤民已經退休,胡錦濤任中共黨魁。但是,江退而不休,仍然是掌握實權的「太上皇」。十七大前,江、曾早就開始為十七大的人事安排佈局。在江、曾的安排下,賀國強在十七大上被提拔重用為中共政治局常委,緊接著,在十七屆中紀委一次全會上「當選」中紀委書記。
因此,賀國強擔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時,是江澤民、曾慶紅最重要的親信之一。
我致何勇的檢舉信寫於2010年9月11日,著重談了我依法檢舉賀國強嚴重違紀違法的證據問題。其中,最重要的證據有兩個:一是我2009年10月13日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上訴狀》;二是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製作的《【2009】一中刑終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書》。
如上所述,賀國強的後台老闆是江澤民、曾慶紅,江、曾、賀是當時中共最高層最有權勢的人物。如果我的檢舉不是鐵證如山,後果一定非常嚴重。
但是,我寫這封檢舉信,居然沒有任何後果,這符合常識、常情、常理嗎?肯定不符合。為甚麼?只有一個合理解釋:我是對的,賀國強是錯的,賀國強的後台老闆江、曾是錯的。
四,檢舉向賈連春法官做偽證者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賈連春,是專門負責審理我的上訴案的審判長。
賈連春法官製作的《【2009】一中刑終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書》中,列舉的我的「犯罪證據6」寫道:「證人陳平證言,證明2008年2月以來,自己先後收到8封王友群寄來的信」。
這個所謂的「犯罪證據6」,原本出現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法官徐麗文製作的初審判決書中。
2009年10月13日,我在致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上訴狀》中,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從來沒有給一個叫「陳平」的人寄過甚麼信。這個證人是假的,這個證言是假的。
但是,賈連春法官卻在蓋有「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紅色大印的終審裁定書上寫著「證人陳平證言」。這份裁定書寫道:「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這份裁定書的最後一頁有一行字:「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我從來沒有給「陳平」寄過信,但是,賈連春法官卻「認定」我給「陳平」寄過信。如果讀者是法官,您會怎麼做?有常識的人肯定會這麼做:第一,把王友群寫給陳平的信找來;第二,請筆跡專家鑒定信封上的「陳平」二字是不是王友群所寫;第三,在法庭上,將寫有「陳平」的信封和筆跡專家的鑒定結論,出示給王友群本人看,同時,出示給「能公正評判的人」看,王友群和「能公正評判的人」都提不出疑問,這個證據就可以「確認」了。
這裏之所以提到「能公正評判的人」,是為了防止法官找人與法官一起串通做假。
中共「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是,賈連春法官卻是個不依據中共「刑事訴訟法」審理案子的法官,他壓根兒就沒有開庭審理我的上訴案,更不要說在法庭上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查實了。從我上訴之日起到我接到賈連春法官製作的終審裁定書之日,我從來沒有見過審判長賈連春法官。
我從來沒有給「陳平」寄過信,賈連春法官卻「確認」我給「陳平」寄過信。這只有兩種可能:第一,這個陳平是個做偽證者;第二,賈連春法官根本就沒有看到過這個封信,完全是瞪著眼睛說瞎話。
五,我被關在監獄時唯一能依靠的是甚麼?
7月7日,香港立法會會議上,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首先提出質詢,聲稱法輪功擺設街檔「散播顛覆政權言論」,要求政府交代是否會取締法輪功,是否了解本地法輪功資金來源,是否涉及非法籌款活動及接受境外資助等。
1999年,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時,他首先問的問題就是:「究竟同海外、同西方有無聯繫」?言外之意,是否同海外、同西方「敵對勢力」有聯繫。如果有聯繫,那就是「國內外敵對勢力」跟中共作對了,必須嚴厲打擊。事實上,江澤民一夥政治流氓對法輪功就是這麼幹的。
我是作為一名法輪功學員被關進監獄的。在中共的監獄裏,我一直處於甚麼狀態呢?
我寫上述10封檢舉信時,被關押在北京市前進監獄第一分監區。
整個監獄被高牆電網圍著,武警24小時把守著。我所在的分監區的所有地方,全部處於監控探頭每天24小時的監控下。我本人每天24小時處在至少兩名「包夾」的監控下。這兩名「包夾」一般是被判死緩或無期徒刑的重刑犯。我從早晨起床到晚上睡覺,所有活動,包括上廁所、洗澡,都處在嚴密監控之下。而這些監控探頭和「包夾」都處在獄警24小的監控下。
被關押在前進監獄期間,我與「海外」沒有任何聯繫,我與「西方」沒有任何聯繫,我與「國內外敵對勢力」沒有任何聯繫。除了我的家人每月給我存一點生活費外,沒有任何一個境外人「資助」我1分錢。一些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進監獄後,如果有親戚朋友在國外,可能會有各種營救活動。我入獄後,沒有任何一個人營救我,「海外」無一人發表一篇營救我的文章。
被關在中共的監獄裏,我唯一能依靠的是甚麼?就是我信仰的法輪功,我的所有智慧、勇氣、力量,全部來自法輪功。
我在監獄寫的10封檢舉信,冒犯的是以江澤民、曾慶紅為首的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最黑惡勢力。
我之所以敢寫,是因為法輪功創始人李洪志先生教導我「生無所求 死不惜留 蕩盡妄念 佛不難修」。我之所以能寫,是因為法輪功的核心理念是「真、善、忍」,我信仰「真、善、忍」。這三個字,既是傳統價值,又是普世價值,包含無窮無盡的智慧。
六,「外因決定論」該休矣
內因是萬事萬物發展變化的根本原因。雞蛋能孵出小雞來,石頭無論怎麼孵,也孵不小雞來。這是常識。
但是,中共現在有一個思維定勢,就是:出了問題,「錯的都是別的,對的都是老子」。
台灣出問題,怪「台獨」;新疆出問題,怪「疆獨」;西藏出問題,怪「藏獨」;香港出問題,怪「港獨」;要找借口迫害法輪功,怪「海外」、「西方」敵對勢力。
或者更簡單,無論哪裏出問題,都怪「國內外敵對勢力」,就是中國共產黨自己沒有問題。
將中共的責任全部推給「外因」就了事嗎?了不了事。因為這樣做,是違背客觀規律的,是違背天理的。
作為一名法輪功學員,我在監獄裏,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檢舉時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紀委書記賀國強等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合情、合理、合法,與任何「國內外敵對勢力」沒有任何關係。
柳剛警官僅是一名副科級官員,竟然敢非法扣押我寫給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的檢舉信,這倒是極不正常的。
到底哪裏出了問題?答案很簡單:中共迫害法輪功是完全錯誤的,問題的根子在這裏。
我被關在監獄裏,是中共的「囚徒」;而被我檢舉的官員,要權有權,要錢有錢,要自由有自由,要跟國內外誰誰誰聯繫都可以。我處於絕對弱勢的地位,被我檢舉的官員處於絕對強勢的地位。如果我的檢舉有問題,依法處理我不是很好嗎?
但是,中共卻有法不依,故意存心違法。誰是誰非,誰正誰邪,誰善誰惡,不是一目瞭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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