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在2013年沒收法輪功真相點的橫幅、展板,法輪功學員洪瑞峰、潘蓮花(替代徐慧敏)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勝訴,其後食環署提出上訴並勝訴。兩名法輪功學員今日(5月13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與非常任法官鄧國楨聽完雙方陳詞後,宣佈不受理上訴。

申請方由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代表陳詞,指《基本法》27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示威自由,而擺設展品是法輪功學員學員示威的主要方式。

夏博義也指出,食環署引用《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沒收法輪功學員的展品。104A條規定「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而事實上政府並沒有任何渠道供市民申請展示招貼或海報。申請方認為,在有人看管的情況下擺設展品屬於示威,不同於無人看管的展品,不適用《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其中一名上訴的法輪功學員洪瑞峰對記者表示,案件從2013年開始打到現在,「沒有辦法,打了這麼多年,沒有得打了」。現在他在深水埗擺設法輪功真相點。他強調,會繼續在街上講法輪功真相,「我們不會停的」。

洪瑞峰也提到,他在食環署前來收他的展板時,捉住展板防止被搶走,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這次司法覆核輸了,他對自己被控的案件也不樂觀。不過,他表示:「看錄影就知道,其實是食環署人員阻止我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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