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記者、記協副主席陳朗昇去年12月26日在大埔超級城採訪期間,被一名警員截查,其間警員向網上直播的鏡頭展示陳的身份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調查後裁定,涉事警員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引述警務處指,涉事警員是為了核實該名記者的身份而要求該名記者出示其身份證。但到在直播片段中,陳朗昇多番表示不同意涉事警員把其身份證向鏡頭展示。私隱專員又認為涉事警員在鏡頭前展示該名記者的身份證長達約40秒,目的並非與核實身份有關,屬一項新目的。
對於警務處稱若記者不同意其身份證出現於片段中,理應立即停止攝錄;或事後從網上刪除顯示有他身份證的片段。但私隱專員認為,即使該名記者當時沒有暫停攝錄,這不等同於涉事警員已取得該名記者的「訂明同意」。在沒有該名記者的訂明同意的情況下,涉事警員的有關行為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1關於個人資料使用的保障資料第3(1)原則。
私隱專員提醒前線警務人員必須尊重及保障受查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上的資料。又建議警務處考慮修訂《程序手冊》,加入保障資料第3原則及第4原則的規定,以確保警務人員注意並遵守有關規定等等。
警方回應指,接納調查報告,會跟進報告的4項建議。又指認同涉事人員在事件中的行為有不足之處,已作訓斥,亦會參考調查報告作紀律覆檢。
陳朗昇指,當時警員的行為顯然是故意,在場其他警員亦有意護短,是有集體意識的錯誤,期望警方經內部紀律程序後,根據警例中的八級懲處,懲處涉事警員,不是以所謂內部訓斥敷衍了事。他又表示,不排除日後向警方民事索償。
記協重申,警務人員不應妨礙傳媒的攝錄工作,警員有關的行為已對當事人帶來實質損害,警方應正式向受害記者道歉,並承諾嚴肅處理事件。又指,該警員違法行為並非個別事件,反映去年6月起的反修例運動以來,警方執法出現違法違規、阻礙記者工作、警方高層漠視的普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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